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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份居住区设计规范”

一份,居住区,设计规范
    • 2024-05-31
      字数有限 只限部分内容1 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 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 表1.0.3 的规定。1.0.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 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代号2.0.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3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4居住区
    • 2024-05-27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1 总则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1.0. 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 2024-06-02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 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 表1.0.3 的规定。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1.0.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 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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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答案解析:[解析]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本规范表6.0.5中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他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表11.0.2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表6.0.5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 名称

  •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换算标准,某居住区内商业...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

    C 答案解析:[解析]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本规范表6.0.5中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他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表11.0.2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表6.0.5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 名称

  •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有关绿地内容,下列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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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C,E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32条的规定,居住区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7.0.2.3条规定,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绿地率不宜低于25%。另根据《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的规定,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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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D,E 答案解析: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应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应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线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并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里关于日照的规定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

    都不是吧,应该是中心城+近郊地区的一共的常驻人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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