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装修导航类表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领取有哪些规定?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领取有哪些规定?”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领取,有哪些
    • 2024-06-07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市、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2024-06-07
      一是强调了行政执法主体。  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行政执法主体,划分市中心与其所属县(区)分中心、管理部在行政执法中各自的职责,并要求配备、充实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机构力量。  二是设定了处罚裁量基准。  按照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将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分为从轻、一般和从重三档进行处罚,并对相应的处罚额度范围提出全省的指导性意见。对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免予、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三是规定了调查取证依据。  对实际调查取证作出了具体规定。参照《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明确了如当事人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合法材料认定事实和金额。如用人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补缴数额。  四是明确了暂缓补缴手续。  参照《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为消除企业建制的顾虑,加快推进企业开展住房公积金补缴工作,明确对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单位和职工可以全部或部分暂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 2024-06-07
      浙江少住房公积金规定一般一次性付款能只能提取公积金一次。 至于以后每年提取一次,你得符合相应的提取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偿还住房本息的; (3)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2)非住房消费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5)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7)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帐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8)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 (9)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相关问题
  • 我有八十年代的老房子要大修想领取公积金浙江的规定有哪些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热门专题

页面运行时间: 0.071264982223511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