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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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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18
      新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咨询自己单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提取条件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7、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1、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 2024-06-21
      一、新乡公积金提取条件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 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二) 退休的;(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五) 出境定居的;(六) 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七)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八)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九)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支付超出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迁移户口或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二、新乡公积金提取流程第十条 职工自单位出具《提取申请书》10日内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职工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准予提取的,分中心或管理部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以下简称《提取通知书》)。第十一条 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提取申请书》及《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第十二条 职工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只能委托同户籍亲属或配偶代为提取住房公积金。代办提取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二)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附件5)一份。职工因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委托他人提取时,《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应经公证。(三)为集中封存户职工代办提取的,还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 2024-06-21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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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公积金提取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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