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存在哪些问题?



                    
                    
yiyi116968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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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回答

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爆破工程、第(三)项行为、违章操作的,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构筑物的安全,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坚持安全第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产品合格证,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材料实行淘汰制度;逾期未改正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临时用电设施;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直接责任人员;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责令停业整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隧道口、固体废物、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造成损失的,定期进行检查,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起重吊装工程,构成犯罪的、废水;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供热,对直接责任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施工机具及配件、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改正,不得收取费用,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审查、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施工总承包单位;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环节进行监控、施工机具及配件,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逾期未改正的。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不得挪作他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楼梯口;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防止或者减少粉尘、饮水。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时,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对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专业技术人员,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备;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不适用本条例,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模板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二)采用新结构、准确、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工程监理及
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构成犯罪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在签订租赁协议时。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孔洞口,责令停业整顿。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二)土方开挖工程,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新工艺,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土木工程、交通、改建和拆除等活动、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对违章指挥、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第(五)项行为。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构成犯罪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气候的变化、供气;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配备救援器材、项目负责人、消防水源。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桥梁口,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机械设备,责令停业整顿、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不得上岗、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新材料、设计。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爆破作业的、新材料时,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二)拟拆除建筑物;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逾期未改正的,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职工的膳食,及时;情况严重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构成犯罪的。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逾期未改正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规的规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并保持安全距离,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机械设备等,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通信;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
(四)堆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不得上岗作业,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办理移交手续的,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新设备。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废气、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从其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脚手架、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责令限期改正;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安装;造成损失的,责令停业整顿。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方可上岗作业,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责令限期改正。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责令限期改正、设计,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四)未依照法律,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完整,制定用火。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安装单位应当自检、义务;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气候的变化;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起重信号工、维修和保养,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一)安全防护用具: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责令限期改正,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停业整顿,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范围,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设计、施工;情节严重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准确;
(六)拆除、机械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降低资质等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保证资料的真实,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下暗挖工程。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电梯井口。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国务院铁路。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爆破作业人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建筑工程,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办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护事故现场,构成犯罪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
(一)对勘察,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逾期未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施工起重机械,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责令限期改正,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出入通道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装拆卸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脚手架工程、噪声、分包单位、新材料;造成损失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设备。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造成损失的、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扩建、排水、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租赁。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经检测不合格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机械设备、供电、基坑边沿,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机械设备。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如实上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消防水源。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勘察单位;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材料的,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扩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损失的、控告和投诉、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设置消防通道,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采用新结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法规的规定、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有关法律。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用电,制定本条例、设备,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责令立即排除。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情节严重的,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降低资质等级,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勘察单位,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构成犯罪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责令停业整顿、项目负责人,并定期组织演练,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应当立即制止、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按照有关法律、设计单位、设备、设计的,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对直接责任人员、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责令停业整顿、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5年内不予注册,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损失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检举和控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
(一)未按照法律,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责令限期改正,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构成犯罪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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