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无房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偿实施的相关文件?



                    
                    
你自己觉得
57862 次浏览 2024-06-15 提问
46

最新回答 (1条回答)

2024-06-15 回答

致邯邢冶金矿山局领导的信
[/B]
尊敬的矿山局领导:
你们好!
我们是原矿山局钢铁厂的职工,1999年年初随着资产被一起“划拨”到新兴铸管公司,转眼已经八年多了,每每回首往事,我们都会感觉到一阵阵地酸楚与心痛。午汲自建厂以来,经历了两次转产和一次转让,石料厂转选矿厂使矿山局结束了有采无选的历史,选矿厂转钢铁厂使矿山局结束了有矿无铁的历史,可最后这一“转”却是甩“包袱”,轻易地结束了午汲的历史,抹灭了午汲人的贡献,尽管算个大手笔,但缺乏了大气度。一直让我们当“主人”的矿山局在那个时候暗自运作、闪电式把我们“划拨”出去,我们没有任何知情权和选择权,所以命运都掌握在矿山局的手里,几十万的医药费(有的是职工的保命钱啊!)、差旅费只挂帐不报销、欠发工资不补、住房公积金不结算……,稀里糊涂就想一“推”了之。难以割舍的心痛、捞不到任何稻草的无奈,使我们每一名职工心中都有一种被出卖的感觉,自主、自尊、自信、平等这时显得苍白无力,多少窝心,多少委屈,我们都无处诉说。1500名职工不得不顺从了“改革”的潮流和 “组织”的安排,悄无声息地离开了矿山局,自始至终没有给局领导找过任何麻烦,只盼矿山局能给我们一个比较满意的结局。
近几年来,矿山局也在钢铁厂转让出去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并展现出强劲的发展后劲,同时我们也欣慰地看到,矿山局把欠发内部职工的工资补上了、房改补贴补上了、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金(包括移交到2672的职工)也补上了……。开始我们很高兴,以为局里很快就想到我们,可等了十几年也没有消息,不能不让人产生人走茶凉的感觉,这种冷落使我们越来越寒心,中国五矿麾下的矿山局不会这样对待现有职工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我们的权力在哪里啊?
现在,我们不能继续等下去了,只有主动地给局领导提出以下请求了,请局里尽快予以解决为盼。
一、补发1996年前后所欠发的所有工资。那年,午汲铁厂有数个月给职工只借发生活费,其中有两个月为“○”工资,领导承诺以后再补,所以,“借发的生活费”按人均数额(分生产工人和辅助工人两类)用《零星报销单》进行造发,欠发的两个月什么手续也没有,连白条也没打。尽管我们付出了比平时更多的劳动,但当时也没有想别的,总觉得这么大的矿山局是不会骗我们的。谁料想几年后我们被推出矿山局,这一等就是十几年,全局把欠发哗海糕剿蕹济革汐宫搂那几年的工资都补发了,偏偏没有我们的,我们的等待却遥遥无期。
那时正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刚刚实施后的第二年,有关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劳部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48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很明显,无论什么原因克扣和欠发工资都是不对的,剥夺了我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力,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强烈要求矿山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时足额予以补发1996年前后所欠职工的工资,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否则,我们将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的规定,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矿山局支付我们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
二、补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99年2月邯邢矿山局与新兴铸管公司达成协议,无偿转让了矿山局钢铁厂的全部资产,2043名职工中的1500人被当做局里的“私有资产”移交给新兴铸管(并非成建制),在没有与全体职工协商,也没有和职代会协商的情况下,强制与我们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是一方自愿的行为,属单方违约。违背了《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违背了“国企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国家政策规定。从身心上和经济上都给我们造成很大损失,绝大部分职工收入下降,部分职工因没有适合的岗位被迫下岗、解除合同,甚至有的职工因调换岗位患上难以治愈的怪病。国有资产我们无权支配,可我们是中国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不是奴隶,没有卖身,凭什么随意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呢。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第二条(四)款和第三条(一)款规定,矿山局应对我们造成的收入损失按应得收入另加25%费用进行赔偿。
三、补发职工购房补贴。2004年11月10日管理局下发了〔2004〕150号文件,对于2004年4月30日在册的职工、退休职工按照相关文件发放了购房补贴,把这些无故被推到2672的职工划到圈外,我们感觉不合情理,更违背了国家和地方的房改政策。
①既然邯邢矿山局〔2004〕150号文件依据了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精神和邯郸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1998年12月房改前后,我们都是矿山局的在册职工,为什么把我们人为地刨除在外,这个文件规定的职工购房补贴发放范围,明显不符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精神和邯郸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邯邢矿山局〔2004〕15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是无效的。
②奇怪的是,国家进行房改政策时的原单位职工享受不到的住房补贴,房改后进入矿山局的职工却能够享受,真是笑话。国家房改政策是在房改基准日 ――1998年12月15日后,进入商品房阶段,我们在这个基准日之前就应该住上房改房,可我们大部分都没有住上,在这个日期之后才被推出管理局来的,帐是矿山局欠下的,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向新兴铸管要这个房改补贴。这个政策是明显的本位主义政策,是歧视我们的政策。
③在邯邢矿山局与新兴铸管签订的转让协议中明显载明,移交到新兴铸管的职工与矿山局职工享受同样的住房政策。难道这个协议不算数!难道把我们当包袱甩出去后就不认帐了?作为一个大型的国有企业,我们认为,诚实守信应该是它的生命线,对于曾经是自己的职工都做不到守信原则,那对谁能够守信呢?矿山局不应该因为这点小钱丧失自己的声誉吧!
管理局是大型国有企业,不可能不依法办事,也不会拿损害职工利益来提高经济效益。本着维护矿山局声誉的原则,我们首先给局领导进行反映,请在有效时间内给予解决,我们暂时保留上访或诉诸法律的权力。(友情提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②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的通知全力支持我们的行动!)
自己看看人家写的吧

扩展回答

关于常州住房

需要我们照顾,想买一套90平米的房子,在收税时,现在买的这套90平米的房子是否算2套房标准收费现在我家50几个平方米,奶奶年龄将近80岁
问题补充:是否算2套房,名字写的是父亲的,已有18年我现在住的是房改房

中国有节能房吗

中国有节能房吗

富士康分配住房要什么条件

富士康分配住房要什么条件

征地安置房怎么分配

有一个规则吗?想了解看看

防城港市无房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防城港市无房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安置房分配的原则有哪些

请问下,安置房分配的原则有哪些,该怎么分析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

现在房子要装修在网上看不能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老婆在福州买了套房写了她名字,如果不能贷款那么可以使用偿还房贷吗,是这样吗我是霞浦的

相关问题

页面运行时间: 0.091465950012207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