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赔偿 国家规定标准?



                    
                    
淡粉浅蓝
17191 次浏览 2024-05-23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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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23 回答

同法崇尚意思自治,那么你一样可以向销售商继续主张赔偿。
关于延期交房的赔偿,而根据合同约定的赔偿数额由无法满足该损失的;但是如果由于延期交房给你造成损失,没有国家标准。你们之间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是受法律保护的。
(楼上老师注意喔,该部分赔偿不受合同约定的影响

追问怎样判断合同约定的赔偿数额由无法满足该损失回答很简单,比如说家具定做好了,没地方放,租的地方放的,那么产生的租金;自己没地方住,借房子住的,产生的租房费用;延期交房,延期装修,那么可能产生的延期结婚造成的多余的费用等等类似的费用的总和,比合同约定的赔偿金多的多的多,那么这部分多出来的费用当然可以继续主张要求对方赔偿。
2024-05-23 回答

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适用当时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二十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权消灭: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未提出诉讼请求的。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适用本解释,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应当列为共同被告,应予支持,不适用本解释,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不行使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
逾期付款的,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应予支持,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后,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应予支持;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
第二十一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解除,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出卖人,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二审阶段的、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房产买卖合同中的条款有效,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应予支持

2024-05-23 回答

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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