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后收入发生改变,可否继续住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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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03 次浏览 2024-05-25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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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5 回答

您好!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适合继续居住经济适用房。
经适房5年内不得交易:
此次,广州市制定了完善的人性化的退出机制。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合同制管理办法。保障对象签订合同后应在每年3月主动向申请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但仍符合其他档次保障标准的,按其他档次保障标准所对应的保障方式调整;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憨福封凰莩好凤瞳脯困,取消廉租住房保障。同时,市房改办住建办每年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随机抽查,经抽查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经济适用住房上,根据国务院最新规定,其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市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证上将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未办有偿使用,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共同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对于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回购或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另外,对于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因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拟接受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的住房的家庭必须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经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继承、赠与、离婚析产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而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房改办住建办可优先回购。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在其房地产权证上注销原注记。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计算,并全额上交市财政。购房人在贷款期间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款项由购买人支付后涂销抵押过户。
三种情形廉租保障对象,应主动申报退出:
1、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2、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3、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50%;期满停止发放补贴。
享受实物配租的: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期满仍不腾退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一年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租。
享受公房租金核减的:停止减免租金,纳入公房管理,按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租金。退出家庭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监督管理
虚报情况5年不得申请
经适房空置6个月要退房
廉租保障上,申请人虚报情况的,市房改办住建办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或追回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和已核减的租金。主要包括以下情况: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无正当理由空置3个月以上的;擅自对租住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故意损坏租住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违反《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虚报情况的,将要求其退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退回房价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将被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出现以上情况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将被取消其申请和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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