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产证开发商需提供哪些材料?



                    
                    
地主李东家
12687 次浏览 2024-06-04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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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6-04 回答

一、办理房产证所需开发商提供的材料:
1、确权权属证书
2、开发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6、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7、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二、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2024-06-04 回答

办理房产证开发商需提供:
首先,开发商要向房管局提供齐全的房屋前期资料,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预销售许可证等。
第二,根据上述资料,由测绘部门进行实地测绘并绘制图。
第三,根据实际测绘的面积结果到房管局交易部门立契过户。
第四,凭借买卖契约,房管局房政部门审核后装订齐备的档案并拟定、发证。
从这个过程看,要把房产证如期地办理出来,开发商起主要作用。由于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要的许多有关的证明文件均需要开发商提供,而且如果开发商欠缺该类文件没能办理初始登记的话,买受人的房屋产权证根本无法办理,因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从而明确了开发商对买受人申请办理产权证负有的协助义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协助义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结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并且“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024-06-04 回答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联机备案表(网上联机备案的提供);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预告登记约定的除外); (5)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原件。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已登记备案变更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联机备案表(网 上联机备案的提供); (5)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判决、裁决)或者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者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继承、遗赠)或者离婚证、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原件(离婚更名); (6)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夫妻双方更名申请原件(夫妻更名) (7)其他变更事实的有关证明文件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买卖双方解除合同的协议原件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设立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4)网上签约的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原件; (5)央产已购公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和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原件。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转让合同中已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除提交本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抵押权注销申请书原件。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变更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办理变更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预告证明原件; (5)证明变更事项的材料。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注销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5)注销转移预告登记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还应提交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 (8)境内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9)境内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以非法人机构名义申请登记,不能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有法人授权;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不再核对原件; (10)境外法人、其他组织: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及有关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认证后的以上文件,不再核验原件; 四、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时,买房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公民编号与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房人居民身份证公民编号(包括由15位升为18位)一致的,收复印件可不核验原件; (3)境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5)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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