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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套住房是一次付清全款。但开发商始终未与我签定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只是他们公司的《购房协议》。开发商近日电话通知交房,但已经逾期交房一个月有余。《协议》标明逾期交房日赔付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三,开发商却以什么司法解释说按同等地段的房屋租金赔付。请问开发商的赔付是否合理?应该赔多少为宜??
我和我丈夫于2009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05年6月在佛山共同出资够有一房约115方,总价43万多,他出19万,我出14万付首期,剩余10万银行按揭,于2010年还清。房子装修、家具家电都由我出资。我们现在要离婚,房子现价值约90万,我提出我要房子,给他45万,按法律,我可以得到房子吗?
这取暖费该交吗。昨天给物业公司打电话说要去拿钥匙想问清楚要交多少钱,12月底的时候交房尾款后办的房产证(目前房产证还未办下来)。请问,物业说要补交20%的取暖费?有什么有力的法律法规依据我新买的房子是10月1日交的,我的公积金贷款是10月底办下来的
问题补充:我们这里没有统一的供热公司,是由小区自己进行供热的。所以取暖费由小区物业负责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