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上海市房产税细则具体是什么?



				
				
坤坤890206
8915 次浏览 2024-06-19 提问
121

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6-21 18:49:55 回答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七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规定期限为:
  (一)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纳税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日期缴纳入库。
  (二)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缴纳一期,每期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前缴纳入库;但每年十二月份的税款应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先行估缴入库,下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结算退补。
  (三)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但不能跨年度预征税款。
  第十条  各企业的房产、包括租入房屋改良工程中的改建、扩建部分,凡应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均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
  机关、事业、军队等单位和个人出租的自有房产及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的公有房产,均按租金收入计算纳税。
  个人自有自用营业的房产,也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无法计算房产余值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纳税。
  第十一条  各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动用的,自动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会计帐面上尚未列有价格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纳税,入帐后改按帐面价格计算,已纳税款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十二条  纳税单位在房产税征收日期前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前,包括调(卖)出的当月份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交纳;调(买)入单位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纳税。自下一个纳税期起分别调整税额。
  第十三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二月二日起施行。

2024-06-21 18:49:55 回答

亲,很高兴为你解答哦。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五、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应当由同住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六、年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七、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
  九、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以及未缴、少缴、滞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2024-06-21 18:49:55 回答

以一个三口之家的上海居民家庭为例,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的住房面积共计180平方米,刚好人均60平方米,现又新购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总价100万,那么就是对100万交易价格的70%,70万计算,其一年应该缴纳房产税42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房产税改革试点开始后,将总结经验,适时研究提出逐步在全国推开的改革方案。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征收。

相关问题

页面运行时间: 3.1074650287628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