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清楚辽宁房产税如何征收?



				
				
薰衣草恋人
49092 次浏览 2024-06-06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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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6-08 15:08:47 回答

市居民家庭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税基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对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房产税征收应注意的事项: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2024-06-08 15:08:47 回答

辽宁房产税征收过户手续费: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减半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过户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过户契税:
税率为3%  ,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个人购买的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2以上、交易价格4290元/平方米)契税税率减半,按  1.5%征收;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二手房的对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买方承担。(以上价格是来自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实际时为准)

2024-06-08 15:08:47 回答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二)县城;(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四)工矿区。工矿区征税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按《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二)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三)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下列房产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中小型微利企业自用的房产;(二)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三)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房产的座落地点、建造时间、用途、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不准弄虚作假。免税的房产,应当按前款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按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房产的;(二)拆除、售出、分割、赠送、继承、出典房产的;(三)房产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四)免税房产改变用途的;(五)其他需要申报的。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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