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土地增值税清算费用是多少?



				
				
阿富汗小海参
64309 次浏览 2024-06-15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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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5条回答)

2024-06-17 14:20:31 回答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间接费用,包括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支付给项目管理公司的项目管理费和工程监理费。

2024-06-17 14:20:31 回答

一、根据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二、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之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三、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
  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据此可以确定,贵公司的土地成本投入应当按照两个成本核算对象的占地面积进行分配,借款费用利息按直接成本法或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在两个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两个成本对象之间一次分配后,每个成本项目汇总金额还需要在各自的具体成本核算单位例如各楼号、住宅、商铺等之间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024-06-17 14:20:31 回答

你好!据我了解到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是百分之二,1000万元以上-1亿,也是百分之二;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是百分之零点六;无亿元以上是百分之零点三。所以看您自己的土地估价咯。
以上所有涉及到的数据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请视实际情况而定。
希望可以帮到您哦!

2024-06-17 14:20:31 回答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5)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征收办法。

2024-06-17 14:20:31 回答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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