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公租房申请书需要哪些材料?



				
				
蓝晶灵儿
81056 次浏览 2024-05-26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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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28 15:45:59 回答

宝鸡公租房申请书需要的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书;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二、新就业职工
  1.申请书;
  2.身份证件;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住房情况证明。
  三、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书;
  2.身份证件;
  3.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就业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个体从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从业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2024-05-28 15:45:59 回答

各地政策不同,拿北京举例吧
申请条件:
1、“三房”轮候家庭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2、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
3、外省市来京家庭
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4、产业园区
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家庭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部门:
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所需资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一式两份);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  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暂住证明;
5  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6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包括申请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他处住房等;
7  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8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9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1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受托银行经办网点为缴存人打印并加盖“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住房公积金对帐簿”;
11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2  申请人与本市工作单位签订的含申请时点的劳动(聘用)合同、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公务员录用证明;
13  本市工作单位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就业单位资料复印件;
14  原住房已经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15  申请家庭成员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本市区(县)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16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本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证明;
17  劳模家庭需提供市总工会出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证明;
18  成年孤儿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安置证明;
19申请廉租补贴资格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低收入证明,无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的,由低收入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收入证明。
20  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024-05-28 15:45:59 回答

你好,根据您的问题我帮您找到了一下相关的条例,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
  2.无住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
  (二)新就业职工
  1.在本地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和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在本地未购房;
  3.年收入低于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
  4.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在本地务工或从事个体经营1年以上;
  2.在本地未购房;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
  4.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书;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二)新就业职工
  1.申请书;
  2.身份证件;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住房情况证明。
  (三)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书;
  2.身份证件;
  3.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就业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个体从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从业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第九条  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提交申请。未设立社区的,申请人可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
  对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二)社区应及时受理申请,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同时将申请人名单在社区公示15日。
  (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收入情况、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等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认定,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公示无异议的,报区住建部门复审或报县住建部门核准。
  (四)区住建部门进行复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市住建部门审核。
  (五)企业、团体建房的,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企业、团体提交申请,初审符合条件者在单位驻地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建部门审核。
  (六)市、县住建部门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5日,并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情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县住建部门应当采取信息比对等方法,通过民政、银行、工商、税务、房屋产权、车辆管理等部门或机构,核实申请人的收入、住房、车辆、家庭资产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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