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武汉保障房申请条件谁知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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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16年的廉租房,今年十月 就已经开始申请了。
根据《武汉市廉租住房管理措施》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目前,武汉市标准是家庭月可支配收入600元(含)以下);
(3)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目前,武汉市标准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
武汉廉租房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
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核准工作暂行规定》,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无房家庭(含旧城改造、重点工程拆迁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与过集资、合作建房。
“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和“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具体标准,以武汉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指标为准。
第五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应按如下程序申请核准其购房资格:
(一)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区房产局(房改办)领取并如实填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共一式两联,一份由区房产局留存,一份转交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备案);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提请各自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并在《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确认。若申请人或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则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相应证明;
(三)申请人持《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区房产局(房改办)提出购房资格核准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附复印件);
2、现住房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拆建补偿协议书(附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
第六条 对申请资料完整、有效,且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区房产局(房改办)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在申请人户籍(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七条 公示期内有投诉的,由区房产局(房改办)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由区房产局(房改办)向申请人核发《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该证明有效期限为18个月。
第八条 取得《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家庭,在有效期内持该资格证明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并凭该资格证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1、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有以下情况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保障性住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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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2年以上;
(2)家庭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同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不含本数)以下;
(4)未婚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以上前提条件下,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汉族,男22岁,女20岁;
少数民族,男20岁,女18岁);
(5)离婚家庭无房一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具有以下条件:
①离异前家庭只有一套住房;
②离异时间必须满2年,且房屋产权转移满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