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集资房的条件有哪些?



				
				
横竖都是213
33198 次浏览 2024-04-26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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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4-28 21:30:52 回答

首先必须明确单位集资建房大都体现了单位对员工的福利政策,因此有些单位在与员工签署的《集资合同》中对集资房的转让问题多有限制。外单位的人如果有意购买集资建房单位有集资资格员工的集资房,必须前往该单位了解以下情况:单位是否同意员工转让集资房?是否对员工的转让行为设定了限制条件?设定了哪些条件?单位是否保留优先购买权?等等。建议仔细查阅《集资合同》的相关规定。
其次要明确购买此类集资房是有很大风险的。现实中,部分集资员工在与甲方已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又以更高的价格将该房转让给乙方,且已与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则甲方无法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为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建议在转让合同中载明下列内容:1、分期付款方式。即签订合同时付多少,交房时付多少,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后付多少;2、办理产权过户的期限。要求转让人必须在取得产权证后多少日内协助办理产权过户;3、违约责任。特别约定集资方不得再行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如有此类情况导致产权证无法落实,要求集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2024-04-28 21:30:52 回答

(一)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集资房
  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的情况,因为产权属于员工个人即转让人,即使单位内部规定,员工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系单位内部规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并且《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年5月1日施行)第五条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因此此种情况下该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应认定转让有效。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转让协议,另一方可按协议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产权部分是单位,部分是员工个人的集资房
  对于这种情况下,因为集资房是单位与个人共有,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物,况且自《物权法》实施后,不动产是登记主义,集资房登记有共有人的情况,因此第三人在购买集资房时是可以知道单位是共有人的,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再者,购买人未经共有人的同意,也过户不成。因此,对于单位员工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应是无效的或部分无效的,若出卖人将相关款项补齐之后,就可以获得完全产权进行转让。

2024-04-28 21:30:52 回答

单位集资建房转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转让个人名下的分房指标;另一种是转让房屋使用权。集资房资格的出让方拥有对该房屋在法律上享有一种利益期待权,属于债权范畴,可以依法转让。集资房的使用权转让与指标转让同理,受让方通过支付相当于当时房价款的对价,取得了集资房的居住使用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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