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实木门购销合同范本谁有?



				
				
HaoRen19990828
22923 次浏览 2024-06-01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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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6-03 13:53:29 回答

实木门购销合同范本:
买方: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1.商品名称  双方同意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按本合同的条款规定,由卖方向买方提供下列商品:  _________。  2.期限  买卖双方选择下列第_________种交货日期:  (1)交货日期从_________起至_________止;  (2)每满一年后由一方当事人至少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所确定的日期。  本合同中的“合同年”是指每年从_________到_________为止的十二个月。  3.商品规格  卖方商品装运时的规格标准。  4.商品数量  _________。  5.价格  可按本合同第7条规定上浮。  6.附加条款规定  本合同背面的附加条款规定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效力等同当事人签名前所列条款。  7.价格浮动  卖方提价可在每个季度的第一天进行,但至少应提前十五(15)天将其书面通知提交方式邮寄买方。买方则有权在涨价生效日之前向卖方提交或邮寄通知,取消涨价部分的定货。  8.税收  附买价外,买方还得支付卖方因生产,销售或运输本合同有关商品而规定缴纳的所有的政府税收、营业税和(或)其他一切收费(纯收入所得税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较低竞争价格  如买方向卖方证实,买方可在任何一个合同年度内从任何一制造商处按类似条件规定购得在美国生产的上述商品,且质量一样,数量等同本合同年度尚未交货数量,但价格低于本合同之定价,如卖方拒绝就上述数量商品按此价格进行降价,买方可向其他制造商购买该数量商品,并减少按购买数量该合同所承担的购货义务。  10.装船发货  如无另行规定,买方每月定货量及每月装船发货量应大致相同,如因缺货而影响每月装运,则应依量大致按合同年平均进行装运。如买方不按本合同之规定定货,卖方将无义务提供未定购货物。  11.货款支付  支付方式为:取货全额即付,如买方不按本合同之规定支付货款,除其他补救之外,卖方有权中止合同或停止发货。  12.索赔  买方收到按本合同所发商品后十五(15)天内不向卖方提交索赔通知,则视为无保留接收该商品,且放弃一切有关权利要求。买方承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本合同所提供之商品或将其与其他商品混合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任何索赔,无论是因未提供应提供之商品或是否因过失,数额均不得超过索赔物的买价。任何一方均不对间接或继后的损害负责,不论其是否是因一方当事人过失而引起或产生。  13.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事故(包括天灾、火灾、洪水、战争、破坏、意外事件、劳资纠纷或劳力缺乏)、政府法律、法令、规则和条例(不论是否合法,包括(但不排除其他)优先权、征用、分配及价格调整限制等)、物资设备及运输短缺、以及其他类似或不同意外事故,双方当事人均可免去违约责任。遇此事故的当事人有权免去全部或部分在该事故期内本应收、发的货物,免去之数额应从合同总额中扣除。由于上述事故使得卖方无法提供本合同规定数额之某种商品,卖方有权公平合理地在其顾客、部门和分公司间就可能提供之商品进行分配。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迫使卖方为满足买方的供货而向他人购买商品。  14.其他规定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和履行以及有关产品的提供等均应遵守产品生产地州的法律规定。本合同经当事双方充分讨论同意缔结。卖方保证所提供之商品符合商品规格标准及本合同中有关规格的其他明文规定,保证合理包装及标记商品,并与集装箱与商品标签上的内容一致。以上保证具有排他性,将替代其他一切保证(不论是书面、口头或默示),包括以上明文规定之外的购销保证及特殊供应保证。本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效力,并保证其各自的利益,但预先未征得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转让无效。未经卖方委托人书面认可,任何合同的修改或其条款规定的解除都将无效,此种修改或解除也不得因卖方认可或接收含有其他条款规定的购货单而生效,不论此货单是否经卖方委托人签字。  买方(盖章):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附件  订购单  双方现同意将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合同作如下修正:  1.将有关_________的_________改为:  _________(变动条款)。  2.将有关_________的_________改为:  _________(变动条款)。  3.合同其他条款保留不变。  一、送货地址:  _________。  二、经由船上交货条件到达地:  _________。  三、按报价约定到达_________站/港时间:  _________。  四、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  │品名│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  总计:_________  1.承兑副本须及时签字送回。  2.装箱单据必须完整,最后一张单据应注明“货物备齐”。  3.每箱货物、装箱单和发票上均应注明订购单编号。  4.发票一式两份,最迟须在装船次日寄出,每张发票都应附上提单或运单。  5.货物必须交到需方收货处,不得提交给任何个人或部门。  6.额外费用  除非事前经书面通知同意,否则不得增收任何额外费用,包括装箱、包装、搬运费等。  7.支付  贴现期以收到货物或发票(以后到者为准)之日起计算。不得采用货到付款办法,不得使用汇票。  8.数量  必须保证充足供货,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订货数量。需方可拒收并退回未经认同之供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  9.价格  如本定单未就价格作出规定,货物应按最后报价或现行市价付款(以低者为准)。本定单所填价格不得高于最后报价,所定价格必需经需方认可。  10.适用的法律  供方保证本定单所涉及货物之生产、销售和定价均不得触犯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法律。  11.公正劳动标准法  供方保证按本定单发运给需方的货物均是按公正劳动标准法规定生产制造。  12.担保条款  供方确保按本定单或按需方要求规格所提供的一切物品完全符合规定,在材料、工艺及适销方面没有缺陷。此担保在交货之后仍然有效,且不得因需方接收所定货物或商品以及支付货款而失效。凡有违反本定单或不符合本定单提供的规范之行为,以及其他任何例外或变更都必须经过需方采购部门的书面认可。  13.取消订货  如供方不按规定按时供货,或供方违反本定单及担保条款在内的规定,需方有权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交之定货。  14.验收  需方有权验收和拒收货物。次品和不符需方规格要求的产品将搁置等候供方通知,损失由供方承担,如供方同意退货,费用应由供方负责。如验收发现所收到的货物不符需方规格要求,需方有权取消未发运部分定货。验收前所支付的订货款不得构成承诺,因此不得影响需方对供方的任何或所有权利要求。  15.专利  供方保证此定单所供产品不得侵犯任何美国颁发的或经协定规定的专利证书权,并保证不让需方、其转让人、其顾客及用户遭受侵权之诉。  16.转让  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供方不得转让此合同。  17.合同解释  本合同将按_________进行解释。

2024-06-03 13:53:29 回答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  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________。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或签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订
希望对你有帮助哦

2024-06-03 13:53:29 回答

合同编号:  
甲  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乙  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鉴于甲方为扩大"xx"品牌知名度,满足消费者对家居生活的需求,不断拓宽xx木门市场营销渠道,确保xx木门销售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推出"xx木门特许经营计划".
第二条  鉴于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经营者,并有与甲方共同开发市场的愿望,故吸收其为xx木门特许经营计划成员.
第三条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章  合同宗旨
第一条  签定本合同旨在乙方加入甲方推出的"xx木门特许经营计划"后,确保乙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并提高品牌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条  签定本合同并不表示乙方可以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
第三条  本合同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各直属分支机构的权利.
第三章  保证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其为依法存在的有权签定本合同的法人组织.
第二条  乙方保证其用于xx特许经营的营业执照在本合同有效期(包括续约有效期)内均有效,真实且内容符合甲方的要求,可以从事xx木门系列产品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章  合同有效期,有效区域及特许经营范围
第一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或续签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  内xx木门产品的  特许经营权,并归属  统一管理.
特许经营收费及商号使用权限
第一条  鉴于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支持,甲方免收乙方特许经营加盟金和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第二条  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  元.
第三条  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时,甲方有权扣罚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保证金.在双方合同终止十二个月后,且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违约责任,甲方将向乙方全额退还特许经营保证金.
第四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使用"xx木门"商号.商号使用要符合当地工商,税务管理规定,一切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乙方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乙方权利
第一条:乙方享有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及范围内的xx木门  特许经营权.
第二条:乙方享有甲方:  特许经营结算价作为购货基准价,经营过程中  如遇甲方调整产品价格,甲方以乙方定单签定生效日为准,根据调价执行日期确认是否执行调整后价格标准.
第三条:针对乙方开店所需样品,甲方按出厂价格7折一次性收取样品货款.此部分样品额应限制在500元/营业平米以内(按出厂价格计),此后乙方购货,甲方一律按购货基准价收取货款.
第四条: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经营指导,培训及其相关技术支持的权利.
第五条:乙方有权对因甲方产品内在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约定提出补偿的要求.
第六条:乙方享有获得相关销售奖励的权利.
第七章  乙方义务
第一条:乙方保证承担"xx"品牌维护,推广的义务和责任,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及声誉.并应做到六个方面的统一,即:
统一形象识别;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宣传口径;
统一价格策略;统一促销活动;统一配货渠道.
第二条:乙方必须提供足够面积和数量的卖场专用陈列,销售"xx木门"产品.并保证进入甲方指定的建材超市.
第三条:乙方卖场环境和商品陈列必须有利于展示品牌形象,乙方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按甲方统一的顾客服务标准为顾客提供全面满意服务.
第四条:乙方保证定期更换卖场所陈列的样品,使新产品及时上市,达到不断增加商品品种,扩大销售的目的.
第五条  乙方必须做好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协助甲方做好其品牌
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乙方应按时填报甲方要求的相关业务表单,并及时向甲方反馈,作为甲方市场分析和经营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乙方保证不以"xx"品牌名义销售其他厂家产品,不得擅自生产,仿冒甲方产品.
第八条  乙方必须保证执行甲方指定的"区域市场统一标价"和"销售折扣标准",并执行甲方统一规划的市场促销活动.
第九条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制定的商品定单管理办法定货,并按现款现货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有效经营区域内开展集团销售业务,原则上不许超出其有效经营区域,进行跨区域经营.如需跨区域开展集团销售业务,需向集团公司木门经营部申报项目,经木门经营部备案审批后,方可开展集团销售业务.
第十一条  乙方经营必须符合当地工商法规,未经授权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终止后撤除xx有关标识,停止与xx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  甲方权利
第一条: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对乙方进行考核及业务管理,对乙方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其期限整改.
第二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销售回款至少在  万元以上,乙方开店三个月后,每月保底销售回款至少在  万元以上.甲方将定期对乙方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保底销售回款指标,又未能提出甲方认可的理由,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营资格.
第三条  甲方有核定商品市场价格的权利.
第四条  甲方有参与商讨和指导乙方制订,实施营销计划的权利.
第五条  如乙方出现严重经营亏损;或因有重大债务无法正常经营;或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及与经营有关的其他证照;或未达到本合同要求,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时,甲方保留及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第六条  甲方有权授权第三方在乙方有效经营区域内,针对第三方首先申请备案的或经评估确认乙方无力经营的集团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章  甲方义务
第一条  向乙方出具特许经营授权书,维护乙方经营权益,不在乙方获得经营权的经营区域内另设特许经销商.
第二条  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资料及必要的产品检测报告.
第三条  协助并督促乙方进行本合同规定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及销售工作,并提供相关方面的咨询和必要的经营指导.第四条  向乙方提供包装完整的合格产品,对因有内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无偿组织维修,调换,对因乙方责任造成质量问题的产品应进行有偿维修,调换.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并指导商品陈列,确保有利于展示品牌形象和乙方销售.
第六条:甲方定期对乙方业务人员进行产品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根据特许经营授权不同,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必要的安装服务工具,导购员和服务技工服装以及部分助销品和一定的广告支持.
第八条:甲方定期组织乙方业务人员参加由甲方组织的竞销和促销活动,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乙方业务人员,甲方有权给予直接的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第十章  合同终止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如双方不再续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希望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必须在限期内结清帐务.
第三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自行或被迫宣告破产,在结清帐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条  乙方不按规定足额交纳保证金,或不接受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五条  甲,乙双方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及义务,本合同将自动失效,双方有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合同内的任何权利,义务和业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被迫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八条  乙方如约履行本合同,则在合同届满时,有优先续约权.
第十一章  所有权
第一条:一切带有表示"xx"或与"xx"有关的标记,均属于甲方产权归属所有.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之前,乙方不得注册与甲方有关的任何标记,亦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标记进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交易.
第二条:若乙方违反本章第一条规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该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扣罚乙方部分或全部的特许经营保证金,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一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此前甲乙双方所签有关合同一律废止,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增订补充,经双方认可后生效.
第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xx木门特许经营运作细则》,《xx木门特许经营运作细则》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有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按法律程序诉请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附则:一,本合同文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  
留存,本合同生效后,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可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乙方执行第五章第二条规定后自动生效.
附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附后)
乙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附后).
甲  方:xx集团有限公司  乙  方:  
公司印章:  公司印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  期:  日  期:  
本合同签定地:  
相关附件一: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相关附件二:
甲方《工商营业执照》粘贴处
甲方《工商营业执照》粘贴处
xx木门特许经营运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xx木门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实现xx木门特许经营计划成员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不断扩大xx木门市场占有率和市场覆盖面,特制定本运作细则.
第二条  xx木门特许经营体系,是针对目前中国家装建材流通业经营现状和xx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而规划的.特许经营受许人享受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共同探索具有xx特色的特许经营模式.
第三条  xx木门特许经营体系服从《xx木门特许经营合同书》的要求,本细则作为《xx木门特许经营合同书》未尽事宜的具体补充.凡本细则未涉及部分,按xx集团木门经营部有关营销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特许经营市场细分及特许经营分类
第一条  市场细分
一级市场-------直辖市,省会,地市级重点城市
二级市场-------地市级城市
三级市场-------一般地市级城市,县级城市
第二条  特许经营分类
一般特许经营------特许人(xx集团)将"xx木门"经营权直接或间接授予受许人,受许人在指定的区域内享有xx木门特许经营权.
委托特许经营------特许人(xx集团)将"xx木门"经营权直接授予受许人,受许人除在指定的经营区域内享有xx木门特许经营权外,还享有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代表特许人(xx集团)向加盟申请者授予一般特许经营权.
第三章  特许经营费用的收取标准及商号使用原则
第一条  特许经营收费种类
特许经营加盟金,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特许经营保证金.
第二条  特许经营收费标准
1,特许经营加盟金及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免收.
2,特许经营保证金:
一级市场:  委托特许经营:人民币8万元
一般特许经营:人民币5万元
二级市场:  一般特许经营:人民币3万元
三级市场:  一般特许经营:人民币1-3万元
第三条  商号使用原则
1,特许经营受许人可使用"xx木门"商号.
2,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受许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特许人授予的商号,否则,特许人将全额扣罚受许人的特许经营保证金,并按特许经营合同规定追究受许人法律责任.
第四章  特许经营形式确立原则
第一条  一般特许经营确立原则
1,受许人具有明确和长远的经营目标,经营宗旨及经营机制.
2,受许人具有较佳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能力和足够的人力资源配置.并按标准一次性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
3,受许人具有独立经营场所,一,二级市场卖场总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单店卖场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三级市场卖场总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4,受许人进入特许人指定的建材超市
5,受许人年销售额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销售指标.
第二条  委托特许经营确立原则
1,受许人具有明确和长远的经营目标,经营宗旨及经营机制.
2,受许人具有较佳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能力和足够的人力资源配置.并按标准一次性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
3,受许人具有独立经营场所,卖场总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单店卖场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4,受许人进入特许人指定的建材超市
5,受许人必须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的其它城市以参股,控股或独资的形式,开发两个以上一般特许经销商(二级特许经销商).
6,受许人必须确保完成年度销售回款指标的同时,且实现年度销售回款不低于200万元(不含所属二级特许经销商销售回歀).
第五章  特许经营市场体系布局原则
第一条  在一级市场,原则上设立一般特许经销商.如一级市场所在省域市场无其它特许经销商,则可设立委托特许经销商,对整个省域进行深度开发经营.
第二条  在二级市场,设立一般特许经销商.(如市政区相距20公里以上,在每一市政区可分别设立一般特许经销商)
第三条  在三级市场,设一般特许经销商.
第四条  受许人必须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向其它区域市场开展销售业务,如客观上与其它特许经营受许人和特许人所属经营公司发生业务交叉,按特许人现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特许经营体系的组织管理
第一条  xx木门特许经营体系由xx集团木门经营部负责规划和市场布局,并负责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确立.
第二条  xx集团木门经营部下属各区域特许经营部受指派负责所辖地区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建立,并负责特许经营受许人日常经营的支持,服务,培训和监督,提出特许经营合作关系延展或终止的建议.
第三条  xx木门委托特许经销商负责其所辖区域一般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建立,并负责所辖区域一般特许经销商日常经营的支持,服务,培训和监督,提出一般特许经营合作关系延展或终止的建议.区域特许经营部负责协助委托特许经销商对一般特许经销商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xx集团木门经营部负责监督本运作细则和特许经营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决定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延展或终止.
第五条  xx集团木门经营部对确立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受许人授予统一使用的"xx木门"商号和特许经营授权书,终止合作关系时收回.
第七章  特许经营体系的价格及结算管理
第一条  受许人原则上必须执行特许人指定的"区域市场统一标价"和"销售折扣标准",针对特殊区域市场,在得到特许人同意后,其市场标价可以在规定市场价格基础上浮动,但幅度不超过±10%.
第二条  受许人可根据本区域市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卖场样品和残损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第三条  受许人必须遵循特许人的价格管理规定,否则特许人将根据情节扣罚  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保证金,直至终止合作关系.
第四条  xx集团金鹤门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与受许人结算货款,货款结算一律采取现款现货的结算方式.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为xx木门特许经营体系构建和运作的纲领性文件,是特许经营体系正常运作的制度保障.
第二条  《xx木门特许经营合同书》是本细则的法律基础.
第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xx集团木门经营部,针对本细则的条款和内容,受许人可提出补充和修订建议,建议被采纳后,本细则可修订执行.
特  许  人:xx集团有限公司  受  许  人:
公司印章:  公司印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  期:  日  期:
(本细则签定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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