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问一下集资房转让协议有效吗?



				
				
鲁鲁鲁德林
54356 次浏览 2024-05-06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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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08 17:50:13 回答

一、集资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又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出现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单位集资建房,实质上是福利分房的一种,在未房改前住户享受所谓“半产权”。尽管单位仍称之为产权人,但单位实质上失去了自由处置房屋的权利,除非得到住户的许可。作为一种历史性产物,其时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甚至国家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对福利性集资房的转让都作了不少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综上所述,集资房买卖合同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范围。同时,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集资房纠纷怎么办
目前,集资房纠纷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已经取得集资房产证后因转让集资房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种是在未取得集资房产证下达成的集资房转让,即集资房购房资格的转让。
(一)已取得房产证的集资房转让
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的集资房转让的,因为产权在单位,单位员工个人只具有居住权,而没有所有权,当然也就没有处分权,如果员工转让该集资房,转让行为是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转让协议当然无效。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可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集资房转让的,因为产权属于员工个人即转让人,即使单位内部规定,员工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系单位内部规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此种情况下该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应认定转让有效。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转让协议,另一方可按协议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产权部分是单位、部分是员工个人的集资房转让的,因为集资房是单位与个人共有,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物。购买人未经共有人的同意,也过户不成。因此,对于单位员工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应是无效的或部分无效的。
(二)未取得房产证的集资房转让即集资房购房资格的转让
当前,集资房纠纷主要是此类纠纷。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里所指的“不得转让”,是指不得发生“物权变动”,即房产管理部门不得登记过户,而不是指不得订立债权合同、不能发生债权行为。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即有关房屋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与否与登记无关。那么,购买人有权得到争议房屋的使用权,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集资房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处理该类纠纷目前法院也是参照其他相关法律,各个法官对此认识不同,判决也千差万别。因此,要想妥善的处理此类纠纷,当事人有必要请求律师的援助,因为没有人比他们更熟悉应该如何运用法律了。

2024-05-08 17:50:13 回答

你好
可以有效,也可以无效。1.房产产权属夫妻双方的,如果共同共有,并各占份额50%,你爱人同意你却不同意,那也算是无效协议了2.如果你也同意,那协议可以执行的3.房产多方共同共有,应共同共有者全体签字加印指印同意才算正式。

2024-05-08 17:50:13 回答

此类集资房转让协议的有效性面临着以下障碍:
1、由于我国法律一直以来强调房地一体原则,小产权房购房指标转让并非只是针对购房指标,实际上还包含了将来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请求权在内。但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由集体组织或本组织成员享有,不得随意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2、农民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因之一是法律赋予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基于此而获得的建设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购房指标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其他非组织成员不能取得该项权利。
综上,小产权房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因违反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的效力性规定,应认定无效。但是,因小产权房形成的历史原因复杂,不能草率地一律认定无效,应慎重对待。例如,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就规定城镇居民可以经批准在农村使用集体土地用于建造住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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