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改造国家有哪些相关规定?



				
				
冰比冰水冰1025
58650 次浏览 2024-06-04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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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 16:47:56 回答

一、旧房改造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整体推进、配套建设、新旧联动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群众参与”的工作模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充分尊重居民群众意愿,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稳妥推进东区旧房改造工作。
  二、政策适用范围
  攀枝花市东区范围内经批准纳入旧改工作计划的项目按照本意见实施。已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或明确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实施老旧房屋改造有关土地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攀办发〔2011〕111号》、《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关于旧城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攀东府〔2011〕118号)相关政策执行的旧房改造项目,不适用于本意见。
  三、旧房改造范围
  旧房改造范围主要包括东区辖区内城市危房集中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旧居民区、旧商业区、城市需“退二进三”的工业项目区。
  四、旧房改造方式
  改造方式指改造的具体建设方式,包括拆旧建新、改扩建和综合整治三大类。
  (一)拆旧建新。指拆除原有危旧房屋,新建安置住房(或货币安置)。
  (二)改扩建。指对原有房屋进行加固维修或翻新,消除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或改变(增加)房屋使用功能。
  (三)综合整治。指对原有房屋及所在小区综合实施建筑节能改造、老旧管网线路改造、完善房屋厨卫等使用功能、建筑立面及小区环境整治等。
  五、旧房改造模式
  (一)政府征收。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开展模拟征收,改造范围内95%以上住户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可启动房屋征收程序,房屋征收完成后由政府采取公开方式确定开发单位进行旧房改造。
  (二)自主改造。改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不同或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可以在多个权利主体与实施主体达成协议后,委托实施主体实施拆除重建;也可以在多个权利主体通过协议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后,由多个权利主体签订协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由权利人成立公司实施拆除重建并办理相关规定、立项(备案)、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
  六、旧房改造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
  (一)旧房改造项目的审批管理
  1.项目申报。改造意愿户数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0%的居民小区,可向辖区街道提出改造意愿,经街道调查核实后,由辖区街道向区旧改办提交旧房改造的申请。
  2.评估论证。区旧改办会同旧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专业机构对改造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开展可行性评估论证,形成可行性评估论证意见。
  3.研究决策。区旧改办将具备改造实施条件的项目上报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列入全区旧房改造计划。
  (二)项目启动实施的程序规定
  1.开展入户调查。举行居民选举大会,由全体居民住户共同选举成立居民自主改造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改委”)。自改委协助辖区街道对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登记结果和改造意愿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改造范围内居民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辖区街道提出。
  2.确定实施主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实施主体,可以采用直接委托或公开招选的方式进行。
  直接委托。经85%以上自改委成员同意后,可由自改委直接委托有资质实力的单位产权人作为实施主体。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的,自改委可不再进行招选评审程序,相关情况报区旧改办备存。
  公开招选。由东区旧改办发布招选信息后,按照招选程序确定实施主体。如参与招选的开发商仅为一家,评审小组可采取直接委托。实施主体确定后将确定结果发布

2024-06-06 16:47:56 回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2024-06-06 16:47:56 回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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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旧房屋改造

大家好:
我是低保户,今年56岁,因下岗和身体健康状况不好基本没有劳动能力,现在没有购房能力,1998年到2010年一直居住在旧仓房改造的平方内13年(面积大约50平米),在2010年6月下旬旧小区高在中此房因无房产证不予以赔偿,无条件拆除,我现在已无处居住,物权法或拆迁法有没有相应的赔偿法规或安置办法,请大家给缉窢光喝叱估癸台含郡予帮助。
哪位好心人能提供一个能解决相关问题的网站,最好是中央部门的,谢谢大家

关于房屋改造的问题

因为原本这个就应该是一道墙。
我想问问这个房梁能不能拆掉,但不知道盖房子的人怎么想的,怎么看都觉得不好,没有把墙砌起来。希望建筑专业人士帮我解答一下。谢谢我想装修房子,原本设计的那是应该两间房子,只留了一道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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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旧村改造房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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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补充:我想买的房子没这么远,是在闫千户的千户毫庭,但只有个土地使用旦讥测客爻九诧循超末证,使用权为划拨,还可签协议,这样的也不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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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时候是按她的名字,但钱是我爸爸妈妈出的我奶奶有一套房屋,需要将房屋更名或转让?费用如何,要如何办理,会不会与一般的房屋转让过户一样,怎么样最简便,目前我奶奶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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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银的相关事宜。。。

。谢谢了。
谢谢各位了?就是例如我在辽宁办了网银(工行)。

我不是很懂银行卡什么的,就是怎么能用支付宝在淘宝购物可以跨地区吧。。。。,拿到上海也可以用的吧。,那么要是向银行卡里打钱的话会添加手续费么?(因为银行卡是在辽宁办的。

最好再告诉我一下怎么办理网银,在上海打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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