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司章程范本是什么?



				
				
哦、起床…
61483 次浏览 2024-05-23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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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5 12:40:50 回答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2024-05-25 12:40:50 回答

公司章程范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024-05-25 12:40:50 回答

第一条 本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设立,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 公司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安全保护和安全生产,并采取措施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七条 公司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工会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条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九条 公司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 公司研究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2024-05-25 12:40:50 回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__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_  个,分别是:
1、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  ;
2、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  ;
3、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_  _。
以货币出资_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  %,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2、_  。
以货币出资_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  _%,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3、_  _。
以货币出资_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  %,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2024-05-25 12:40:50 回答

您好,
 
 4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必须每半年召开1次,具体时间由执行董事决定,但上半年的会议不能超过当年7月份,下半年的会议不能超过第二年2月份。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及时召开。      第三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临时会议,由提议召开会议的股东或提议召开会议的公司机构决定通知期限,但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受委托参加的人行使委托书中所载明的权利。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为:由执行董事提出议案,股东进行充分讨论,然后投票表决。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可以采取举手同意的方式表决。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的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1人,由股东会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造,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间辞职导致无执行董事的,在改选出新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12、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名。根据经理的提名,可设副经理。经理和副经理均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十六条  公司经理对股东会和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和执行董事的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超前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会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只设1名监事,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产;职工代表依法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由职工协商推举。      监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临时选举新的监事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本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执行董事办公会议和经理办公会议,并对有权对执行董事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五十二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      第五十三条  监事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议的议事程序为:由有关监事提出议案,监事进行充分讨论,然后采取举手同意的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一律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  )经公司股东会出具任职决定、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级注册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6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行为的,公司必须按本章程规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与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无条件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有权要求其给予答复;法定代表人不予答复或者股东对其答复不予接受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本章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和履行义务的各项规定,同样使用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于第二年2月底之前送交各股东。      第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本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必须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所剩利润,由公司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和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5项的规定分配。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执行董事违反《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法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公司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保留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并须在增加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中记载。      第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验资、评估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减资  第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  
 7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合并的,必须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公司分立的,必须相应分割其财产。      公司合并、分立和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自作出相应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券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相应的注册登记。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设立日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而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是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过着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裁定予以解散。      第七十一条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而需要解散公司的,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修改章程而使公司存续,但必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二条  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又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七十三条  公司非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的,必须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制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组依法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但是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视具体情况,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七十七条  公司在清算中,全部财产分别支付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七十八条  在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本章程第八十一条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八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视具体情况,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股东会确认的,  还必须经依法设立的会计事务所查证。

2024-05-25 12:40:50 回答

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范围:×××××××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以出资,为人民币元,占%。
(二)×××××××以出资,为人民币元,占%。
(三)×××××××以出资,为人民币元,占%。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董事任期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签订。
×××××××(盖章)代表签字
×××××××(盖章)代表签字
×××××××(盖章)代表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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