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装修管理条例要了解哪些内容?

在无锡进行装修的时候需要了解装修管理条例中的哪些内容?
跟着Serena觅好食
86605 次浏览 2024-06-11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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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8条回答)

2024-06-13 16:29:26 回答

现将《无锡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  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江苏省住宅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从事家庭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  是指居民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地面、墙面、墙体、顶面以及与居室配套的各种线路、管道的修饰处理和改造行为。
 
  第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房管、市容、环卫、绿化、环保、消防、抗震和公共安全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居住建筑物装饰装修,还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物保护和古建筑保护的规定。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综合管理全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相关管理,各有关社会团体协助政府部门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倡导从业者自律。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  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必须至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填写登记表,并接受相应的管理。
 
  第七条  居室进行装饰装修时,  严禁损害建筑物主体结构。不得随意拆除承重墙或在承重墙上开洞;不得随意在楼板上砌墙;不得任意刨凿顶板、割断顶板钢筋;不得拆改或移动厨房、卫生间以及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
 
  凡涉及主体结构、上下水管道、燃气管道、电力和通讯线路、移动配电箱和明显加大楼面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必须在备案时,向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及时征询房屋设计单位意见,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团特殊情况,无法找到原设计单位或设计图纸的,应由提出申请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委托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装饰装修方案进行安全审定后,持盖有设计出图章的设计方案或安全性审定报告后方可施工。
 
  (三)涉及燃气管道、室外电力、有线电视和通讯线路的,应通过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居室装饰装修时,  不得不经串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在地坪、轻质隔墙和天棚内铺设电线,必须正确铺设护线导管,确保导线迸管和进接线盒。轻质内隔墙、天棚和其它装饰,应优先选用阻燃性材料和配件。
 
  第九条  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只正当装修行为,对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的,应责令其改正,恢复原样;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引起后果的,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  除自行装饰装修外,  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的承包商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企业,  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入或持有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业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的企业,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务。
 
  第十二条  申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  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四)须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预决算、施工管理、设计人员及固定的施工人员。
 
  第十三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从业人员应待有相关工种的技能等级证书,其中,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持有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
 
  第十四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承包商,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
 
  (二)施工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六)国家和本省、市的其它规定。
 
  对违反本条款经指出后仍拒不改正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质(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应使用无锡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的《无锡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合同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第十七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违反本条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质(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应以  《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的费用定额为基础,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  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交易市场;  为工程发包承包、装饰装修材料营销提供交易场所,同时,提供中介服务、信息咨询、受理投诉、质量评估等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家庭装饰装修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进驻交易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建设管理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标准,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装饰装修承包方必须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可以委托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二十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实行限期保修制度,  保修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不得低于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装饰装修施工必须采取措施,  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不得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噪声施工应控制在7:30~12:00、14:00~20:00内,超出以上时间范围的,须征得周围受影响的单位和住户同意,否则不得施工。
 
  第二十六条  施工时形成的各种废弃物,  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堆放及清运。
 
  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道、下水道抛弃废物或其它物品。
 
  第二十六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和居住小区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气、停电、通讯中断、物品毁坏,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发生纠纷,可按照合同约定向促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98年8月5日起颁布施行。

2024-06-13 16:29:26 回答

内容挺多的,细节也比较多,建议楼主亲自网上查一下。

2024-06-13 16:29:26 回答

记者从市房屋安全管理处了解到,我市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条例的修改,除了从法律上进一步厘清对房屋安全责任的认定,还强调了市民、物业公司等主体维护公共安全的义务,力图打造全市房屋公共安全体系。
  ■“承重”改为“承载”
  “大多数市民的房屋建筑知识相当匮乏,却肆意拆改结构进行装修,相当危险。”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工作人员透露。
  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技术人员提醒,房屋结构是一个完整系统,就算是非承重墙,市民也不能随意拆除,因为房屋结构构件除了要承受竖向荷载(承重)外,还需要承受水平荷载,如高层建筑要承受高强度的风荷载等,否则在遭受地震、强台风等自然灾害时,会给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条例修改:将原条例中“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柱、梁、板、承重墙体的”改为“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载作用的房屋基础、柱、梁、板、墙等构件的”。
  ■装修不按规定登记,业主和物业都要担责
  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工作人员说,一些物业公司在收取装修保证金后放任不管,造成小区内违法装修行为蔓延。所以应该明确业主、物业等主体的法律责任,从源头控制违法装修行为的发生。
  条例修改:增加条款“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若有违反“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如果“发现违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未报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变房屋构造须写进购房租赁合同
  市民买卖或租赁二手房时,对前房主已经“伤筋动骨”的装修改造情况普遍不予关注。一旦违法装修被查处时,又以“这个是前房主拆除的,与我无关”的理由来逃避责任。专家提醒,房屋所有人就是房屋安全责任人,为了避免将来出现纠纷,市民在签订买卖、租赁合同时,出让方和受让方都应对相关问题作出书面约定。
  条例修改: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房屋结构改造等事项,“在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2024-06-13 16:29:26 回答

你可以找个范本自己打印,然后根据实际合同对比,不是很重要的可以不计较考虑。

2024-06-13 16:29:26 回答

一、报批手续:
1.申请装修前,业主及装修施工单位须认真了解房屋结构及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
2.业主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施工队向管理中心申报,如实申报装修项目、标准、施工人数、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内容,并提供装修图纸,逐项列出所需装修内容,对于不合格项目进行协商。物业公司

与装修业主双方签定《装修管理协议》,并缴纳装修押金***元。
3.装修施工队装修前统一到物业公司办理入场作业手续。(具体见《装修施工队管理办法》。

2024-06-13 16:29:26 回答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开工申报与监督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申请人身份证件;  装饰装修方案;  
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允许施工的时间;  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管理服务费用;  违约责任;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合同的生效时间;  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024-06-13 16:29:26 回答

一、住户住宅装饰应贯彻“适用安全、满足功能、美观和谐、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
  二、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住宅装饰管理的主管部门。
  三、可以适当进行住宅装饰的范围:
  1.允许对室内地面、内墙面、天棚进行表面装饰;允许在窗户内侧安装防盗网(条)。
  2.允许改换厨房的灶台、洗涤池和卫生间、便器、洗脸池、浴缸等。但不得改动厨房、卫生间的墙体结构和管道位置,并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3.空调、抽油烟机的安装位置要统一合理,保持房屋的美观和谐。
  四、不准进行住宅装饰的:
  1.不准改动原房屋结构(包括柱、梁、墙、上下水主管道、供电线路、屋面防水及屋面隔热层等)、外貌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2.进户门加装防盗金属门时,不准改变原有门洞设计和妨碍公共通道的通行。
  3.未经许可不准自行封闭阳台或改变其使用功能;不准随意拆除原外门窗将其更改为铝合金门窗。
  五、凡需自行进行住宅装饰的,应在装饰前向所在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新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住宅装饰申请人系指公房承租人、房屋所有权人(含优惠出售公房取得产权者)。
  六、送交申请时,申请人应向房管部门预交500元装饰保证金及装饰费用2%的管理费,待装饰工程完工(新住宅为一年)后,经房管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验收,符合规定要求,保证金如数退回。
  七、装饰申请人使用在住宅上的装饰材料原则上作为随房财产归产权人所有,但产权人不承担维修责任。如因使用人变动,而要随意拆除装饰材料的,原使用人应按装饰前恢复原状,以免影响美观。

2024-06-13 16:29:26 回答

无锡市政府颁布的《无锡市家庭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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