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城镇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



				
				
摇滚小青蛙
60355 次浏览 2024-05-18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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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20 21:49:14 回答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024-05-20 21:49:14 回答

1、适用范围的不同。新条例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于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管是否属于规划区域内或规划区域外。而老条例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都适用这条例,一些城中村在规划区域内而土地性质属集体土地,拆迁时会出现应用法律交叉问题,往往在拆迁补偿时对集体土地性质拆迁户在同一批拆迁中要制定不同的补偿方式。
  2、拆迁的法律主体不同。新条例规定了市级人民政府是征收人,房屋产权人是被征收人,而老条例是拆迁许可证制度,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是拆迁人,房屋产权人是被拆迁人,同时规定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两个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政府是第三方裁判员。
  3、拆迁的目的不同。新条例规定只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老百姓的房屋,征收变成了政府行为。而老条例只要是城市规划的需要,开发商看中的土地政府发了拆迁许可证就可以拆老百姓的房屋,拆迁中商业气息很浓,开发商有钱就能去拆老百姓的房屋对老百姓的个人房产保护成了空话,明显与《物权法》相抵触。
  4、新条例取消了政  府行政强制拆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报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后才能决定是否强制搬迁。而老条例规定政府可以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作出《裁决书》,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政府可以直接行政强制拆迁。政府在拆迁工作主实际上起着主导作用,因为拆迁许可证是政府发的,土地出让协议是政府签的,政府签订的出让协议中都规定了交地期限,政府违约会赔偿,这种情况下政府不可能站中间公平、公正的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利益,往往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调动一切行政权利来加快拆迁进度,经常出现侵害被拆迁利益的事件。
  5、被拆迁人权益保户不同。新条例规定了征收补偿方案需公示30天以上征示公众意见,对旧区改建项目还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如果没有达到多数同意可以召开听证会,仍然不通过方案的政府必须暂缓征收,还规定了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原地安置。对先取评估机构规定了由被征收人选定,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公证机关摇号确定,大大增加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性。而老条例没有这些规定。
  6、评估方式有了重大改变。新条例规定了房屋补偿价格是类似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取消了政府划区位制定土地价格的做法。而老条例对评估沿袭了传统的政府定价的思维,评估机构是政府选定,评估价格是政府拟定,评估时政府制定了不同区位的土地价格,往往房屋拆迁补偿款在市场上买不到相同质量的商品房,只能选择拆迁安置房,限制了被拆迁人自主选房的权利,拆迁时拿货币补偿明显不划算。形成了补偿是低价格,安置房也是低价格,即低补低安,执行中出现了不少有权人恶意分户,买卖拆迁户头,造成非拆迁户拿到很好的安置房,赚取巨大差价的腐败行为。
  7、司法监察纪检审计更加完善。新条例引进了法院作为裁决机构更加公平、公正。监察、纪检中、审计部门对工作人员跟踪随机审查,大大减少了违纪征收,还增加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使征收工作与社会稳定相结合,减少了征收中的各项不稳定因素的发生。而老条例的不完善一些地方出现了违法行为被查处,或出现一些突发事件和过激行为。供参考

2024-05-20 21:49:14 回答

三证齐全(土地证、房产证、准建证)的,按照城市一级地类、二级地类(一级地类以外二环路以内)、三级地类、四级地类和房屋建设年限和建筑种类进行全部赔偿,也可以1比1进行异地(原地)还原。违法建筑(指1997年航拍图上没有的建筑物):按照违法建筑物的标准(较低)进行现金赔偿,不给安置还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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