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村宅基地确权标准有知道的吗?



				
				
小宝151205
47130 次浏览 2024-06-15 提问
33

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6-17 12:02:19 回答

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进展情况,并明确设定农村土地确权时间表。到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现全覆盖。
   目前,河北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稳步推进,总体进展良好,但各地工作进度不平衡,个别地区进展缓慢。截至目前,全省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共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123.5万宗(面积8.9万公顷),发证率为79.1%。乡政府所在地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43.9万宗(面积3.5万公顷),发证率为62%。
   为加快工作进度,河北省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设定了时间表。今年8月底前,完成建制镇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整理工作。乡政府所在地,9月底前完成80%地籍调查,10月底前完成全部地籍调查及入库,12月底前全部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及成果上报。2015年3月底前完成40%村庄地籍调查,按月递增10%,2015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村庄地籍调查及入库,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全覆盖。
   此外,河北省还通报了8个尚未开展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县(区):唐山市路北区、开平区、曹妃甸区、滦县,武邑县,饶阳县,邢台市桥东区,承德县。全省18个尚未开展乡政府所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县(市、区):藁城市、鹿泉市、承德市双滦区、承德县、兴隆县、滦平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宣化县、张北县、康保县、唐山市古冶区、唐山市丰润区、玉田县、乐亭县、武邑县、饶阳县。

2024-06-17 12:02:19 回答

你好, 河北省的宅基地确权已经在进行。
  早在1990年的时候,中央提出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要求,各省市均有开展。到了今天,宅基地确权已经是国土资源局的日常工作了。各省下面县市级开展进度可能有差异,有的已经100%完全完成,有的只有50%发证率。你说的地方可能是落后地区吧,可以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咨询一下。

2024-06-17 12:02:19 回答

您好,根据《江苏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在办理登记时对农村宅基地超占面积的是怎样处理的?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相关问题

页面运行时间: 0.3337709903717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