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计算土地转让税费?



				
				
hansile2002
42170 次浏览 2024-06-09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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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4条回答)

2024-06-11 03:49:49 回答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为:(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规定明确,(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根据上述规定,工业企业转让土地,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的评估增值部分不能扣除。  转让旧房不是按房屋原值也不是按余值扣除。计算增值额时,可扣除旧房的评估价格;没有评估价格的,可按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金额,均不能取得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2024-06-11 03:49:49 回答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大概就这些了,不知对你是否有用。  补充: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小计7700元:  1、营业税=(45-31)*5%=7000元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000*(7%+3%)=700元。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小计13725元:  1、印花税=45*0.05%=225元  2、契税=45*3%=13500元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35572.5元:  1、增值额=45万元-(31万元+7700元+13725元)=118575元  2、规定扣除项目:331425元  3、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36%(118575/331425*100%),因此适用第一档税率30%:  土地增值税税额=118575*30%=35572.5元  四、出让方共需缴纳税费款为56997.5元,受让方为13725元。  五、除契税向财政局的农税中心(局)缴纳以外,其他统一向地税局缴纳。

2024-06-11 03:49:49 回答

包括房价1.5%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地价4%的土地出让金。还有小额的手续费等。不知道您是哪个城市的,各个城市的政策不一!教你一个方法:您可以到房产交易产权处大厅咨询台询问;因为还关系到您本身名下有没有房产或者属于首套房还是二手房。徐州这边130平方如果是首套房契税是1.5%、二套房就是3%,还是到相关部门具体详细了解,但是可以确实的是满五年了是免除5.55%营业税的。144以上属于非普通住宅契税必须是3%,这些都是按照评估价为基准。

2024-06-11 03:49:49 回答

你好,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一、新征耕地环节  1、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2、契税。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3、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  4、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二、土地出让环节  1、契税。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减免契税。  2、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出让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三、土地转让环节  1、营业税。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税率计算缴纳。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的税率。纳税人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上述地区的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2%。  3、土地增值税。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税率为: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所得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差价的20%。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5、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  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转让金额0.5‰缴纳。  6、契税。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出售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土地使用权赠与、交换按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核定金额的3%缴纳。  四、土地使用环节  (一)自用  1、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我省对独立于行政区划外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场、林场也征收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看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二)出租  1、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我省对独立于行政区划外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场、林场也征收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看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2、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出租土地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2%。  单位或个人出租土地,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分别计征所得税。  (三)投资  1、营业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应区别以下情况征收营业税: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其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其收取的固定利润,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土地使用权进行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无形资产并投资两项业务,转让无形资产应确认转让损益,计入应税所得。  4、契税。以土地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产权承受方缴纳。  5、印花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增加的部分需要交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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