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规定都有哪些?



				
				
你瞅谁啊
17081 次浏览 2024-06-20 提问
76

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6-22 09:10:12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旧城区和危旧房改造的意见(试行)》(政字〔2008〕19号)(五)妥善处理拆迁安置“  1.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行“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方案由区、县政府指导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制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区、县政府审查同意后,附带村民户口册报市“三改”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附件2]: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第9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4条也明文规定“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八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
[附件3]: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附件4]: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进一步指出“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2024-06-22 09:10:12 回答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024-06-22 09:10:12 回答

你好,[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旧城区和危旧房改造的意见(试行)》(政字〔2008〕19号)(五)妥善处理拆迁安置“  1.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行“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方案由区、县政府指导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制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区、县政府审查同意后,附带村民户口册报市“三改”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附件2]: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第9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4条也明文规定“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八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
[附件3]: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附件4]: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进一步指出“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相关问题

页面运行时间: 0.11153197288513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