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案例有哪些?



				
				
清砖淡瓦
47326 次浏览 2024-06-22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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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6-24 10:29:30 回答

这当然是一个经济纠纷。
按民事诉讼法来说,从工程款应当付清之日起两年时效应该已经过了,也就是说,向法院起诉请求付百余万工程款已丧失了胜诉权。
这里注意两年的起算时间问题,一般而言是应当付清之日起算两年;
如果双方只有一个欠款确认单,那么按照最高院关于山东高院的一个时效问题的批复的精神,是按确认单的确认时间开始算。

2024-06-24 10:29:30 回答

案例:
1997年,粤西某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A房地产公司)对外发包一项建筑工程,龙某带着农村来的施工队(没有营业执照),挂靠某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B建筑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工程具体项目(若干幢别墅),承包方式(包工料、机械、质量、数量及工期),工程总造价。一年之后,工程大部分完成,小部分没有完成,由于工程质量以及工程款支付等原因,双方发生纠纷。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A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违约金18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龙某是不具备建筑工程主体资格的个人,其挂靠B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为此,遂判决被告A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2万元。被告A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在一审期间上诉人才知道被上撤离人龙某是挂靠B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的,既然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就不应当以原合同的约定去结算工程款,而应以非等级建筑资质结算工程款。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上诉人龙某违反《建筑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的规定,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但在本案中,上诉人取得的财产是建筑物,是无法返还的。因此,上诉人应依法按被上诉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给被上诉人。根据二审法院委托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该工程量进行核算所做出的《工程结算审核书》,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实际完成的建筑工程总款为103万元,而上诉人已支付给被上诉人的工程款为125万元,因此,被上诉人应依法返还22万元给上诉人。于是法院遂作出判决,被上诉人龙某向上诉人A房地产公司返还工程款22万元。

2024-06-24 10:29:30 回答

拖欠工程款是政府工程还是私人老板?
最怕的就是政府工程,然后工程款都截留在私人那个总承包那里,这样政府部门说已经全额付款了,但是你却一分钱都没拿到......
我也有遇过这样的情况,困难时期比乞丐还穷......
只能这样建议你,能通过人际关系就尽量通过关系搞定;
实在不行,找劳动部门协调处理;
再下一步是走法律程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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