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规范有哪些要求?



				
				
Doubleflower
42900 次浏览 2024-06-05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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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7 03:50:00 回答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下列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  橱柜制作与安装。
2  窗帘盒、窗台板、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
3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
4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
5  花饰制作与安装。
12.1.2  细部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12.1.3  细部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12.1.4  细部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
12.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类制品每50间(处)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每部楼梯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2.2  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12.2.1  本节适用于位置固定的壁柜、吊柜等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2.2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2.2.3  橱柜制作与安装所用材料的材质和规格、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12.2.4  橱柜安装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2.2.5  橱柜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制作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橱柜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2.2.6  橱柜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12.2.7  橱柜的抽屉和柜门应开关灵活、回位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一般项目
12.2.8  橱柜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2.2.9  橱柜裁口应顺直、拼缝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2.2.10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2.10的规定。
表12.2.10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2.3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
 
12.3.1  本节适用于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3.2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2.3.3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和规格、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12.3.4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的造型、规格、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2.3.5  窗帘盒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12.3.6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2.3.7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与墙面、窗框的衔接应严密,密封胶缝应顺直、光滑。
检验方法:观察。
12.3.8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3.8的规定。
表12.3.8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2.4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12.4.1  本节适用于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4.2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2.4.3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花纹和颜色、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12.4.4  门窗套的造型、尺寸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2.4.5  门窗套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2.4.6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4.6的规定。
表12.4.6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2.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12.5.1  本节适用于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5.2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的护栏和扶手应全部检查。
主控项目
12.5.3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数量和木材、塑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12.5.4  护栏和扶手的造型、尺寸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12.5.5  护栏和扶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2.5.6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2.5.7  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进场验收记录。  ,
一般项目
12.5.8  护栏和扶手转角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缝应严密,表面应光滑,色泽应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2.5.9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5.9的规定。
表12.5.9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2.6  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12.6.1  本节适用于混凝土、石材、木材、塑料、金属、玻璃、石膏等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6.2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每个检验批应全部检查。
2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2.6.3  花饰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进场验收记录。
12.6.4  花饰的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2.6.5  花饰的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2.6.6  花饰表面应洁净,接缝应严密吻合,不得有歪斜、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2.6.7  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6.7的规定。

2024-06-07 03:50:00 回答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A.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A.0.1填写,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表A.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开工日期:  
工程名称  施工许可证号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序号  项      目  主  要  内  容  1  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  2  现场质量责任制    3  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岗位证书  4  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5  图纸会审记录  6  地质勘察资料  7  施工技术标准    8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审批  9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10  施工设施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11  计量设备配备  12  检测试验管理制度  13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4      自检结果: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检查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2024-06-07 03:50:00 回答

3  基本规定      3.0.l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4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计量、计数或计量一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3.0.5  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0.4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4.0.5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4.0.6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5.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  5.0.6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0.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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