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说说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诗酒趁年少r
12281 次浏览 2024-05-30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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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6-01 08:23:00 回答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你的具体案情,我认为:你不是法定顺序的继承人,无权继承你爷爷奶奶的房屋,当然也无权申请当地政府确认你对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该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包括你父亲在内的有继承权的法定顺序继承人来继承你爷爷奶奶的房屋,并向当地政府申请确认对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假如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除你父亲以外,没有其他法定顺序的继承人或者虽然有其他法定顺序的继承人但他们商定放弃继承权,则可以由你父亲一个人来继承你爷爷奶奶的房屋,并向当地政府申请确认对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假如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定顺序的继承人包括你父亲也不在了(当然这只是为了说明问题而假设,没有骂人的恶意,敬请理解),则你就可以直接以你的名义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转继承或代位继承爷爷奶奶的房屋,并以你的名义直接向当地政府申请确认对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具体程序:继承人(或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相关产权证明材料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的地籍管理部门申请,经现场踏勘和核实有关情况属实后,土地管理部门会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向继承人(或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民委员会无权收回房屋和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管理权和公民依法行使集体土地使用权并不冲突。
   至于继承人(或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是否可以在该宅基地上盖房子,那要看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村镇建设规划。继承人(或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可以向该宅基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申请,经过审查如符合当地村镇建设规划,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会向继承人(或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简称“一证两书”)。按证依法施工建房,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

2024-06-01 08:23:00 回答

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属于公民自有,可以继承,按照我们法规规定,地随房走得原则,你可以根据房屋所有权的变更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自留地不能继承,可以通过变更使用权而继续使用。

2024-06-01 08:23:00 回答

一、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我国物权法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没有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但规定了其取得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
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
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
(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我国9
亿农民“安身立命”而设立,具有极强社会保障功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在农村家庭内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当属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乡镇审批宅基地时,把家庭成员人数及其生活需要考虑在内。因此,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三、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分割,不等于公民权益的必然丧失。因此某一家庭成员(特别是申请宅基地的家庭户主)身故,不应导致其宅基地的必然丧失。因此,笔者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仅就宅基地本身而言。而宅基地上的住房,该户成员是有居住权和使用权受益权的。因此,一般情况下,尤其是在有上盖建筑、具有居住功能的房屋的情况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应该有权继承,从而可能间接地发生对宅基地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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