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谁知道?



				
				
karenhoney
49200 次浏览 2024-05-21 提问
129

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23 19:22:21 回答

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  林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6-8倍;    (二)征、占用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2-5倍;    (三)征、占用宜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1倍。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的一般标准: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1、征收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征收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收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当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2024-05-23 19:22:21 回答

金阳(观山湖)区征地补偿和拆迁赔偿是很多年前就制定的标准了“征地按照每亩93100元,拆迁按照每平米800元至1900元不等”,而乌当、白云、花溪、小河等地区的拆迁赔偿按照每平米2500元至4500元不等!房屋是户籍人口平均70平每人,超出部分为违章建筑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当地土地平均产值的25~30倍征收,以上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已购买时为准

2024-05-23 19:22:21 回答

贵州贵阳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合法的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其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者建筑面积、用途有争议的,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城市规划提供征收范围内或就近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信用管理、估价技术标准、估价纠纷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用同一估价时点,采用相同价值内涵及技术路线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征收公有房屋的,应当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征收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20%的套内建筑面积,具体奖励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为私产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房价款。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结算房价款;未达到相近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结算。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征收独立营业用房采取大厅式营业用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第三十条  征收营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30%的套内建筑面积,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予结算房价款,具体奖励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  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未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在过渡期内按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费用: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  (二)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三)征收办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征收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2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  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房屋(七层以下含七层)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小高层、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  30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三条  因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第三十四条  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偿费:  (一)搬迁补偿费2000元/户。  (二)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三)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补偿费。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20日至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层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交房顺序号自主选择,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  (三)达到入住条件。  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每种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之差不低于8平方米。  第三十八条  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征收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一条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实行产权调换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给被征收人及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缴存产权调换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扩展回答

房屋土地征收

请问这影响补偿的多少吗,只过户了房产证,几年前我在贵港市市区买了一栋私人住宅,由于当时手头资金不足你好,但是那边说是房屋土地征收范围不能过了,现在想过土地证

房屋土地征收问题

而他们只给600到700的补偿这样的话是合法的吗。我想问一下那个货币补偿是不是全国实行。而且拆迁安置费才每人每月200,还是因地区不同而各别地区不实行。来找我们谈判的是统迁办和移民办。我们是属于惠阳大亚湾我想各位帮我解答一下究竟大亚湾区有没有货币补偿还是需要怎样的条件才有,必须只能有产权补偿这种方式,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这个地区的房价已经是1500到2000一平方了。试问现在两百块就现在的市场经济: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房屋土地征收问题。而且他们从通知说征收到现在也没有贴规划局房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标准。每次来都不是一个价钱。我们已经和征收方提过货币补偿他们说我们这个地区是没有的,这拆迁安置有国家标准还是地区有自己的标准,他说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交换两种。忠心感谢你们好,请帮帮我们这些老百姓。可能是想和我们谈好之后在张贴那个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标准这样又是合法吗

谁知道天津市平房拆迁“拆房费”的征收标准

天津市区内拆迁,中拆房费是百分之多少?
有没有相关标准?出处是哪里谢谢了!

谁知道天津市平房拆迁“拆房费”的征收标准


有没有相关标准,中拆房费是百分之多少天津市区内拆迁?出处是哪里谢谢了

房屋纠纷 涉及土地征收

再在村子里居住 至今 已经快20年,父亲?如何获得最大利益,并且在上面盖有房屋十几间以及温室大棚一小两大,叔叔婶婶堂弟都在村子里有农村户口,我家在1998年至今一直租村子里三亩地。在征收时,没有房本,我们会和其他有房本的有区别吗

相关问题

页面运行时间: 0.1661970615387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