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细则?



				
				
咩丝忒酷
68701 次浏览 2024-05-31 提问
57

最新回答 (5条回答)

2024-06-02 14:54:19 回答

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所确立的七项基本制度是:
  一、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存,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
  二、业主公约制度。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并遵守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提倡业主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物业承接验收制度。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应当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资料。
  五、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2024-06-02 14:54:19 回答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2024-06-02 14:54:19 回答

第一条 为了维护物业管理[1]  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帮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公安、住建、规划、市政、环保、园林、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具体划分:
(一)按照物业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
(二)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四)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符合前款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报告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五至七人组成。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成员由建设单位代表一人,由业主推选产生的业主代表若干人组成。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为筹备工作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十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制作业主名册,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业主名册等有关资料,其职责自行终止。
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义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有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年度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
(四)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五)监督业主、使用人履行管理规约;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可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五至九名组成,人数为单数。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任期为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内,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其委员职务终止:
(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被判处刑罚的;
(五)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人财物的;
(八)承揽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业务的。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希望以上资料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2024-06-02 14:54:19 回答

第一条 为了维护物业管理[1]  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帮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公安、住建、规划、市政、环保、园林、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2024-06-02 14:54:19 回答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希望能够帮到您

相关问题

页面运行时间: 0.1002299785614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