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工作怎么实施?



				
				
喵星人很想瘦
81901 次浏览 2024-05-23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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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5 08:32:26 回答

《孝感城区2013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案例
孝南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孝感城区2013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孝感城区2013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孝感城区2013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积极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市政府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1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
  在孝感城区(孝南区书院、广场、车站、新华街道,孝南开发区,市开发区孝天、槐荫、丹阳办事处)范围内(下同)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市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二、申请条件
  (一)  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家庭全部成员应为孝感城区常住非农业户口两年以上,且在城区实际共同居住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3平方米以内(有房屋交易的,交易时间须满5年);
  3.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50元以内;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为孝感城区常住非农业户口;
  2.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3平方米以内(有房屋交易的,交易时间须满5年);
  3.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1200元以内;
  4.申请人在城区用人单位工作不超过5年(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孝感城区有固定工作,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年以上(申请之日前满2年),连续缴交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2.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3平方米以内(有房屋交易的,交易时间须满5年);
  3.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1200元以内;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市政府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3平方米以内(有房屋交易的,交易时间须满5年);
  2.经市委、市政府确定引进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1.拥有私人汽车的;
  2.拥有商铺、写字楼、仓库的;
  3.经工商注册登记设立各类企业的;
  4.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5.已享受拆迁安置补偿的;
  6.纳入(民政部门、街道、社区)集中供养的六十岁以上三无老人;
  7.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城区范围内有两套(含)以上住房,并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8.单身居民35周岁以下的(市政府引进人才除外);
  9.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监护人的;
  10.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时间: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
  2.城区低收入家庭应向市住房保障服务大厅住房保障窗口(孝南区书院街礼堂对面)提出书面申请;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和市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集中申请。
  3.申请材料:
  (1)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家庭收入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出具低保证明;人均月收入在650元以内的家庭提供认定资格证明(申请人和同住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所在社区评估同住亲属的收入后出具证明);
  ②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租住单位公房或自搭住房的,由产权单位或社区出具证明;租住私房的,出具租约并由所在社区核实;住直系亲属住房和自有住房的,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市房管局档案室出具的申请家庭全部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③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实际居住人口(人户一致)的户口簿(户口情况全户页、户主页、个人单页),夫妇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交结婚证;
  ④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家庭收入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证明;
  ②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由市房管局档案室出具申请家庭全部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③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等复印件,人事关系、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实际居住人口(人户一致)的户口簿(户口情况全户页、户主页、个人单页),夫妇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交结婚证;
  ⑤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3)市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市委组织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交的引进证明;
  ②由市房管局档案室出具的申请家庭全部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③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实际居住人口(人户一致)的户口簿(户口情况全户页、户主页、个人单页),夫妇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交结婚证;
  ④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4.受理。住房保障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者补全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应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
  1.初审。住房保障窗口自收到受理材料后,应当联合街道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7天。公示完成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公示情况报送孝南区(市高新区)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复审。
  2.复审。孝南区(市高新区)民政部门应在收到送审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后,将收入认定后的资料报送至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报送至市住房保障中心。
  3.审批。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民政、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复审合格后的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批,并对部分家庭进行抽查,对审批合格的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议。
  四、保障实施
  (一)补贴发放
  由财政部门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经审批认定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二)实物配租
  实行公开摇号和轮候制度。具体配租方案根据申请对象和房源情况另行制定。
  五、监督检查
  1.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保障各类情况。
  2.市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全程监督,并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设立举报电话: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340985。
  3.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建立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对象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停止住房保障。
  4.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出住房保障,并给予警告,3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资格;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住房保障的予以取消登记。
  5.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联系方式:
  孝南区住房保障局:2859238
  市住房保障中心:  2340067

2024-05-25 08:32:26 回答

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法如下:
一、保障范围
  在孝感城区(孝南区书院、广场、车站、新华街道,孝南开发区,市开发区孝天、槐荫、丹阳办事处)范围内(下同)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市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二、申请条件
  (一)  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家庭全部成员应为孝感城区常住非农业户口两年以上,且在城区实际共同居住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3平方米以内(有房屋交易的,交易时间须满5年);
  3.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50元以内;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为孝感城区常住非农业户口;
  2.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3平方米以内(有房屋交易的,交易时间须满5年);
  3.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1200元以内;
  4.申请人在城区用人单位工作不超过5年(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孝感城区有固定工作,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年以上(申请之日前满2年),连续缴交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2.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3平方米以内(有房屋交易的,交易时间须满5年);
  3.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1200元以内;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市政府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3平方米以内(有房屋交易的,交易时间须满5年);
  2.经市委、市政府确定引进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1.拥有私人汽车的;
  2.拥有商铺、写字楼、仓库的;
  3.经工商注册登记设立各类企业的;
  4.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5.已享受拆迁安置补偿的;
  6.纳入(民政部门、街道、社区)集中供养的六十岁以上三无老人;
  7.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城区范围内有两套(含)以上住房,并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8.单身居民35周岁以下的(市政府引进人才除外);
  9.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监护人的;
  10.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4-05-25 08:32:26 回答

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一个法制化、规模化发展的新时期。现实施的条例是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后的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强制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未来购房进行储蓄的住房货币分配方式,其特点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广大城镇职工购买住房,旨在帮助个人缓解购房压力。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比普通商贷的利率低1%.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额和缴存额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中等收入者购买房屋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作用。但是,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首先,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10多年来,覆盖面不断扩大,但覆盖率仍然较低。全国公积金覆盖率不到50%,仍有4000万左右的职工还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2]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意识,也有些企业由于资金流转不畅任意停缴。其次,住房公积金的运用率低,沉淀资金高。“就全国来看,除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苏、福建等6省市的公积金运用率情况比较乐观,超过了60%,其中北京高达96%,而其他省市则普遍面临运用率不足的压力。”[3]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多、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影响购房者贷款热情;虽然公积金贷款比商贷低1%,但是这个利率差很小,当商贷采取优惠利率时便优势不存。而且,利用公积金贷款可贷得额度低,即使采取商贷+  公积金贷款并行的方式,但也终因公积金贷款手续繁琐等弊端而使人们不得不放弃它的使用;公积金的使用仅限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资助房屋,不能用作租赁之用,这也限制了那些卖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对于那些直至退休都卖不起房的人来说,只能等到退休再将公积金支取出来自用,这有悖于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的原意。再次,公积金缴存设定了最高缴存比率,不利于单位自主提高职工公积金额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这些不足都影响了其提供住房保障的力度,需要加以完善方能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首先,加强对我国劳动用工的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必须改变目前我国用工制度的无序状态,凡是企业用工必须经过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劳动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必须对在本市工作的人员进行跟踪,即在本市工作后,要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有关手续。[4]逐步推进农民工参统住房公积金的改革措施,使农民工也能从中受惠。其次,赋予住房公积金中心稽查处罚职能,对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相应处罚,迫使其按期及时缴纳。再次,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吸引人们选择公积金贷款。第四,取消最高比率限制,设定弹性比率,对于有能力且对住房公积金热情高的单位鼓励其自己确定比率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额度。第五,拓宽公积金的使用用途,以自住为目的的租赁也可申请公积金的运用,真正保障公积金用户的住房需求。第六,加强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管理,强化对其的监督,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第二,经济适用房政策。1998年,我国推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文件提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目的是为实现“居者有其屋”。经济适用房是指以行政划拨土地建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以保本微利(开发商利润控制在3%以下)为原则,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不完全产权的普通商品房。“从1998年至2002年,全国共完成经济适用住房投资3959.67亿元;经济适用住房施工面积达71644.6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42857.6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竣工量占商品住宅竣工总量的41.2%,也就是说,经济适用住房已经占了中国住宅的半壁江山。”[5]按此统计数据而言,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规模已经很大,应该能够满足广大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需求,而为什么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效果呢?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当时国家决定全面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并不仅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也是一个重要目的。正是由于这种政策定位上的模糊性,使得经济适用房很难与商品房界分,经济适用房的房型面积如何确定,销售对象资格如何审定,经济适用房如何管理规范等问题不够明确,导致在一些地方经济适用住房被富人购买,成了富人房,偏离了它应有的目标。[6]目前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消费主体错位,由于审核不严,高收入者往往凭借其经济优势购置多套经济适用房,剥夺了本属于中低收入者的房源;房屋面积规模普遍偏大,中小户型供应量少,而中低收入者真正能够消费起的只有那些中小户型的房屋;虽然政府限定了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空间,然而,本来很低成本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却也不断上涨,与普通商品房差价不大,而质量往往不如普通商品房,失却了其本来的功能。经济适用房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关乎我国住房保障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因此一定要下大力气认真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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