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懂的介绍下,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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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职工个人同意,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部审批后,单位可办理通过单位银行账户转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单位在管理部办理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业务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将公积金提取金额划入单位银行账户,由单位转付职工个人。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需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房屋类:
1、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建造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3、翻建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4、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5、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所在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4)、户口迁出本管辖区或户口不在本管辖区的;
(5)、属于本管辖区内农业户籍职工的;
(6)、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
(7)、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就业的。
4、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5、出境定居的。
6、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7、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2)、子女考取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无力供其就学的;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4)、本市家庭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
8、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 程序
1.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分口负责人初审------营业厅负责人核实------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汇总报财政局核实拨款----------财务科支付
2.非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营业厅负责人初审-------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支付
二、 提取所需材料
a、 购买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看原件留复印件)
b、 离、退休: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离、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c、 在职死亡:委托提取人身份证明,提取人单位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 自建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建房审批手续(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
e、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有关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f、 出境定居: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g、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个人申请,单位证明
公积金的支取使用:
1、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变业满五年的;
5、出国、出境定居的;
6、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去管理中心办理 。
(一)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或房屋委托代管单位出具证明,以证明其自住房的确需要大修;
(二)到房屋修缮公司开具修缮预算证明,以确定所需费用;
(三)借款人持上述证明、个人贷款申请、单位担保证明、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等到主管部门申办贷款;
(四)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确定贷款额度、偿还期限和偿还方式;
(五)经过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希望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