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怎样规定的?

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怎样规定的?一般是多少呢?
酒酿圆子珺
10524 次浏览 2024-06-15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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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5条回答)

2024-06-17 15:21:59 回答

如果你公积金取出来用于“提前还贷”你只能取40W,应该不够40W的。  如果你公积金取出来是为了还月还款的2700,那你可以取公积金直到你全部还清为止。

2024-06-17 15:21:59 回答

所谓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2024-06-17 15:21:59 回答

您好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及次数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为:  (一)符合第二章第四条(一)至(六)款规定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  (三)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五)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六)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八)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  第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劳动、人事、卫生、安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章认可的《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四)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

2024-06-17 15:21:59 回答

所谓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024-06-17 15:21:59 回答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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