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小产权房途径是什么?



				
				
幸福航海家
57536 次浏览 2024-06-17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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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9 17:05:37 回答

你好,解决途径如下:
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对发生在本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将房屋出售给本村以外的人员则无效,因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无法办理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书,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2024-06-19 17:05:37 回答

解决途径:(一)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将伴随产生难以解决的诸多问题
有必要提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小产权房的合法化”是指在不改变现有土地制度上的合法化。如果对现有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将不存在所谓的小产权房。笔者始终认为,小产权房是个自生自灭的“怪胎”,它随着这一土地制度的产生而产生,而随着另一土地制度的产生而消失,这一点后面会细说。
1、小产权房合法化会使耕地大量流失,从而威胁粮食安全
如果任由大量的小产权房占用农业用地,导致粮食安全受到威胁的话,那么,每个人都将成为受害者。目前国际粮价正在高位运行,这种情况下,一旦耕地面积突破18亿亩的基本农田底限,国内粮价将难以保持平稳,国家的粮食安全将遭受巨大冲击,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2008年1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严禁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虽然国务院强调小产权不受保护,但一些开发商和中介公司仍然有恃无恐,如果这些行为得不到控制,将会影响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
2、小产权房合法化会冲击现有的房地产市场
经济学上有个定律叫作“劣币驱逐良币”,笔者认为,小产权房和正规商品房就好比是为劣币和良币,如果解禁小产权房,必然回对房地产市场造成冲击。而且这样一来会导致房地产价格下降,银行的贷款必然增加相当的坏账率,这样就会影响金融安全。
3、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会减少地方政府的收入
如果将小产权房合法化,土地出让金会减少,这必然会减少政府相当的财政收入,甚至影响政府的正常运转。有的学者提出政府因此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可以通过进行财税体制改革来弥补。但不要忘记的事,提出税收体制改革的历史要比小产权房出现的历史要早,而且难度也更大,把一个难题的解决累计到另一个更大的难题上来,显然得不偿失。
4、小产权房合法化会导致农村的无序开发和村干部的严重腐败
应该认识到,我国政府的规划和管理能力尚不成熟。尤其在县级以下,住宅的规划混乱无序。如果放开小产权房市场,势必使这种局势恶化。另外,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财务账目和收支细节都不是很完善。村干部往往会抓住这个缺陷打小产权房的主意,从而滋生严重的腐败行为。
 
(二)改革当前二元结构土地法律制度是治标之策
上文已经提到,二元结构土地法律制度是产生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那么,对于小产权房的产生,首先需要反思的,不是“打擦边球”的农民,更不是冒险买房的城市中低收入者,而是法律本身。甚至可以说,正是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直接诱发了小产权房问题,诸如房价上涨其实都是外因。因此,问题的最终解决仍有赖于完善和整合现行法律。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完善土地制度,如何尽量地保护农民宅基地的权利,如何整合现行立法,将是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本出路。当然,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极为艰巨的工作,小产权房将考验政府和立法者的大智慧。
尽管如此,国家在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上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同时废止了《城市规划法》,这不单是名称上一个字的变化,它体现的是城乡一体化,城市和农村土地统筹协调规划,为最终的土地一元化奠定基础。去年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中央也强调要“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加上之前十七大提出的“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笔者认为,这是中央试图尽快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一个明确信号。
(三)彻查小产权房问题应区别对待,不宜搞一刀切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另一个难点,就是对现有小产权房的处理。笔者认为,对现有小产权房不能一刀切地予以拆除,一来是小产权房的存在不是某个群体的责任,因此不能让某个特定的群体来单独承担责任;二来,目前的小产权房已颇具规模,强行拆之不仅会遇到大量民众的抵抗,而且会非常浪费资源。同时,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不能墨守成规,或者采取“下不为例”的做法,那样就会留下更大的隐患。适当的做法应该是区别对待。
在规划区内的小产权房,应视情况区别处理:对于在集体宅基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其存在的合法性应当予以肯定。农村宅基地,有条件的当然可以让集体成员集中使用,这样既可以减少宅基地的浪费,又能节约利用土地。对于目前集体经济组织准备利用宅基地进行建设楼房集中居住的,国家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定村民安置用房与商品房的用地比例,剩余宅基地可以复垦或转化为乡镇企业用地。对于在宅基地上开发的商品房,国家有关部门颁发房产证进行确权,并允许其流通。对于现在已开发完成且集体分配后的余房,国家应当允许在缴纳了相关税费后颁发房产证书,否则会造成一定的混乱。
对于在城中村改造中建设的楼盘,和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楼盘,符合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的,应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土地进行国有化征收,要求相关主体补缴相关税费后,转成商品房,依法颁发相应产权证书。对于不符合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的,要坚决予以拆除,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在非城市规划区内农村的非宅基地上开发建设的楼盘,应坚决予以拆除。虽然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将予以平等保护,但在我国土地利用紧张的状况下,仍不宜将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用地开发的主体。否则,会使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难以应付。也将难守耕地18亿亩的总量红线。
(四)解决小产权房的其他辅助措施
1、要切实稳定房价
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除了体制性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近几年来暴涨的房价,小产权房的出现实际上是高房价的并发症,因此切实有效的稳定房价可以缓解小产权房泛滥的局势。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但这些措施没有达到稳定房价的目的,相反房价仍然不断攀升,此时小产权房的出现恰恰满足了大量中低收入者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不解决房价疯涨的根本问题,即使堵住了小产权房这个口子,将来肯定还会有别的东西出现。”因此不能把关系人民生活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拿到市场上成为赢取暴利的工具,国家应进一步出台相应的规定,授权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的情况对本地的房地产市场进行规范,进一步稳定房价,使房价的涨幅控制在人民群众,尤其是中低收入者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2、完善公民住房保障体系,大力推行经济适用房制度
小产权房的出现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不完善,各个购房阶层的需求存在很大的缺口。但要注意的是,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所要完善的公民住房保障体系,最主要的是通过推行经济适用房制度来解决,而不是像某些学者说的那样推行廉租房制度。这里就有必要了解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廉租房是指租房行为,经济适用房是指买房行为。他们的本质区别就是,廉租房没有产权,房子不属于自己的。而经济适用房是可以办产权的,办了产权,在法律上就认可了这个房子属于自己的了。
因此,廉租房制度首先不符合更多中国人的住房传统,不是自己的房子总是感觉不安全;再者,申请廉租房的条件要比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严格的多,从目前购买小产权房的情况来看,他们大多数是城市中低收入者,还达不到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所以,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上来讲主要是推行经济适用房制度。
3、加强农村土地的规划、管理和监管力度
城乡一体化是不可避免的,处理小产权房问题也应当站在这样的高度上审时度势。前面已经提到,《城乡规划法》已经取代《城市规划法》实施,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还是区分了“城”与“乡”,建议直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从而结束农村建设的“放羊”状态,解决发展用地和保护耕地的矛盾,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解决用地浪费问题,大力促进节约用地和集约用地,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真正“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另外,“小产权房”项目的开发建设有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并且是地方政府主导,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并没有在这个过程中对项目的建设、出售进行干预或制止,属行政不作为。各级政府对此“非法活动”难脱干系,理应担责,让购房人独吞苦果有失公允。
 
房屋是重要的生产要素、生活资料与融资工具,也是物权保护的最重要对象。被戏称为“未婚妈妈的宝宝”的小产权房,在高房价的压力之下破土而出,又在遭受清查禁止等禁令下顽强生存着。虽然小产权房目前的存在有着难于逾越的法律障碍,但小产权房却能够突然发力并迅速成长,必然有推动它的原动力。笔者认为,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快车道上,矛盾的出现不可避免。但无论解决什么矛盾,我们首先要有一个宽敞的胸襟,一个长远的、发展的眼光。对待小产权房不能硬堵,应用疏导的方式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及时化解社会和谐的隐患,以确保新农村建设的高速度、高质量的发展。

2024-06-19 17:05:37 回答

一切一切的前提是国家做出让步,出台小产权房的解决办法,但这涉及到修改宪法、土地管理法,我个人认为国家不太可能做出这么大的让步。
今年国务院下令清查小产权房,大家不要抱太大希望,仍旧只是打压,以强力措施禁止再建小产权房,绝对不会放宽政策。给小产权房发放国土部的确权证,而不是房产所有权证,这个确权证只是相当于一个登记调查证明,无任何法律效应。。已即成事的,也就只能这么糊里糊涂的存在下去,合法权益不会得到保障。
即便有一天小产权房转为合法产权,也会走当年类似房改的办法,最基本一点可以确认的,国家肯定会让你补齐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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