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住证申请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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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应当交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填写申请表格。
已经取得居住证的,应当交验居住证。
与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身份证明;与非深圳市户籍的承租人共同居住的,还应当交验承租人的居住证。
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申请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已满十六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一)在深圳市从业,包括就业(含家政服务)、投资兴办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深圳市内拥有所居住房屋的产权;
(三)符合深圳市有关办理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条件;
(四)在深圳市创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或者资金条件或者在深圳市从事文化艺术创作;
(五)在深圳市经批准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全日制办学机构中接受学历教育;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十六周岁或者不符合前款条件的人员,发给《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第二十条 申办居住证应当交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填写申请表;申办《深圳市居住证》还应当按如下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一)以从业提出申请的,提交合法注册单位提供的就业证明或者申请人所投资的经济组织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
(二)以拥有物业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三)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请居住证的人员,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发给人才类居住证、海外人才类居住证;
(四)以创业或者文化艺术创作提出申请的,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材料;
(五)以学习提出申请的,提交办学机构出具的学习证明。
受理机构在受理居住证申请时,对二十至四十九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对不能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在申请居住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补交计划生育证明和自愿参加政府提供的免费孕情检查,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计划生育证明的,按规定发给居住证;
(二)经孕情检查未怀孕的,发给《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计划生育证明的,按规定转为《深圳市居住证》;逾期不能补交的,其《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期满不予延期;
(三)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交计划生育证明且未参加政府提供的免费孕情检查或者经检查怀孕的,不予办理居住证。
市公安机关应当将采集的计划生育信息及时提交市人口与计生部门,人口与计生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深圳居住证申请需满足两大条件
根据《条例》,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两大条件,即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12个月。其次,要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12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2年内累计满18个月。
不过,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此外,对于已持证人士,《条例》规定,凡旧证在6月1日仍有效的,可继续使用12个月,期间符合《条例》办证条件的,可免费申请换领新证。
【居住证申请条件】
1、深圳市内居住七日以上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应当办理居住登记。
2、定应当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居住证,申请办理居住证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已满十六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1)在深圳市从业,包括就业(含家政服务)、投资兴办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在深圳市内拥有所居住房屋的产权;
(3)符合深圳市有关办理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条件;
(4)在深圳市创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或者资金条件或者在深圳市从事文化艺术创作;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满六十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和在深圳市全日制办学机构中接受教育的非深圳市户籍学生申办居住证的,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深圳居住证申请条件:
1.在深圳市内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
2.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人员以及居住未满30日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可以申办居住证。
3.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满1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1、在深圳市从业,包括就业(含家政服务)、投资兴办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在深圳市内拥有所居住房屋的产权;
3、符合深圳市有关办理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条件;
4、在深圳市创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或者资金条件或者在深圳市从事文化艺术创作;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