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谁了解?



				
				
笑逍遥客
25853 次浏览 2024-05-17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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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9 01:43:25 回答

所谓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由该农民集体全体成员共同行使或农村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它没有一个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主体。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其形式有以下三种:①乡(镇)农民集体;②村农民集体;③组农民集体。
(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依《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包括:其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定属于国家的除外);其二,集体所有的耕地;其三,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占用的土地;其四,集体所有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设计所占用的土地;其五,集体所有的农林牧渔场以及工业企业使用的土地;其六,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3)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不完全性。在使用权能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在收益权能方面,由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由国家征收转变为国家所有后方可出让,这就使得本应属于集体所有权的收益权能受到限制;在处分权能方面,对土地的法律处分本属土地所有权的一项权能,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受土地征收制度限制。可见,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受种种限制,呈现出明显的不完全性。
(4)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保护的相对性。一方面土地若不能证明为集体所有,即推定为国家所有,显然,国家土地所有权采取绝对保护。另一方面,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是相对的,即《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而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是绝对的。
(5)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移转中的单向流出性。即只能变集体土地转归国家所有,不允许变国家地转归集体所有,且可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只减不增。
(6)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特殊性。农民集体的全体成员行使土地所有权存在特定困难,目前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代行使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占有权,是指特定的农民集体或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对于农民集体土地为管领的事实。换言之,占有为所有权的事实的权能。行使物的占有权是行使物的支配权的基础与前提条件。但与此同时,作为所有权的一项独立权能,占有权于一定条件下又可与所有权分离。当占有权与所有权分离而属于非所有人时,非所有人享有的占有权(合法占有时)同样受法律保护,所有人不能随意请求返还原物,回复其对所有物的占有。当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权被他人侵夺时,他也可以基于所享有的占有权请求侵夺人返还原物。
根据所有物是否由所有人占有,占有可以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事实上占有和法律上占有;根据非所有人占有是否合法,占有可以分为非所有人合法占有和非所有人非法占有。
使用权,是指依农民集体土地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况下对物加以利用,从而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利。按照经济学理论,物之有使用权乃在于物之有使用价值。因此,行使使用权,在本质上就是实现物之使用价值的手段。使用是直接行使于物上的行为,一般应以对于物之有占有为前提。使用可以分为所有人使用和非所有人使用,也可以是有偿的或无偿的使用。同时,非所有人使用又可以分为非所有人合法使用和非所有人非法使用,但非法使用他人财产,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使用权方面,其使用权呈现不完全性,表现在:(1)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乡(镇)村建设用地等与集体密切相关的建设中,而不能用于对于可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房地产开发等。(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3)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利。所谓新增经济价值,包括由原物派生出来的果实以及因利用原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利润或收益等。从所有权制度产生以来,收益权从来就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权也完全可以与所有权分离。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形式:(1)所有人与经营人订立契约,在让与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的同时,让与部分收益权,保留部分收益权,从而与经营人按一定比例分享资产的利益;(2)所有人让与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保留处分权与部分收益权;(3)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占有权、使用权和全部收益权,而保留处分权。
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收益权方面,其收益权也是不完全的,农民集体作为所有人却对其土地上房地产开发等使用的收益不享有收益权(因需先变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然后方可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
处分权,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改变物的命运的权利。处分权为所有权内容之核心,通常,处分权只能由所有人享有。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指对标的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等物理上的事实行为。法律上的处分,指就标的物所有权加以移转、限制或消灭,从而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处分权方面,其处分权是不完整的:(1)集体对土地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2)集体虽可以让渡土地所有,一般只能通过土地征收程序让渡给国家(《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3)集体土地追及力受限制。“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4)集体对土地的事实上的处分权也受限制,如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摸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所谓排除他人之干涉,指所有人排斥并除去他人对所有物的不法侵夺、干扰或妨害。由于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只在受到他人不法干涉时始能显现,否则即隐而不彰,故学说又称其为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2024-05-19 01:43:25 回答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宪法》和《物权法》规定的公民财产权利。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集体土地财产四至界线和所有权人的权属登记,不登记则土地财产权利不成立,也不受法律保护。

2024-05-19 01:43:25 回答

所谓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中国农村劳动集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所有土地的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它是中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结合,也可独立。集体土地所有者有权依法使用自己拥有的土地,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于一身;集体土地所有者也可以依法把土地划拨给集体内部成员使用,还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全民所有制或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举办企业等,使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国家征用或其他农民集体依法使用时,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有要求依法得到补偿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就是土地所有权中处分权权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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